<blockquote id="weqoq"></blockquote>
<tr id="weqoq"><code id="weqoq"></code></tr>
  • <tr id="weqoq"><code id="weqoq"></code></tr>
  • <legend id="weqoq"></legend>
  • <center id="weqoq"><sup id="weqoq"></sup></center>
  • <legend id="weqoq"><input id="weqoq"></input></legend>
  • 法律图书馆

  • 新法规速递

  • (2009)沙法刑初字第38号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2009-2-12)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09)沙法刑初字第38号

    公诉机关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任学庆,男,1981年10月10日出生于重庆市沙坪坝区,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略)。2006年1月6日因犯故意伤害罪被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2006年2月1日刑满释放。2008年12月7日因涉嫌犯贩卖毒品罪被羁押,同年12月21日被逮捕。现押于重庆市沙坪坝区看守所。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检察院以渝沙检刑诉〔2009〕5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任学庆犯贩卖毒品罪,于2009年2月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任学庆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08年12月7日23时许,被告人任学庆经电话联系后,在沙坪坝区王府井百货旁的麦当劳餐厅内将一小包毒品以200元人民币的价格贩卖给康露,交易完毕后即被公安机关当场捉获。收缴毒品一小包及毒资200元。经鉴定,该小包毒品系甲基苯丙胺,重量为0.4克。
    上述事实,被告人任学庆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证人曹雪丹、康露的证言,捉获经过,指认照片,鉴定结论书,毒品、毒资照片等证据证实,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任学庆为牟取非法利益,明知系毒品而予以贩卖,其行为妨害国家对毒品的管制,已构成贩卖毒品罪。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和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任学庆在刑满释放后五年内又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鉴于其归案后认罪态度较好,可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四款、第六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任学庆犯贩卖毒品罪,判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
    (罚金已预交本院。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08年12月7日起至2009年6月6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代理审判员 张晋恺


    二○○九年二月十二日

    书 记 员 刘 璐


    ===================================================
    声明:
    本站收录的二十万件裁判文书均来自法院官方网站公开信息,
    本站裁判文书栏目不会接受任何个人或企业提供的裁判文书。
    如您认为内容涉及个人或企业隐私,要求修改或删除的,
    请将网址发邮件至:
    我们将在一个工作日内和您联系妥善处理
    ===================================================

    Copyright © 1999-2024 法律图书馆

    .

    .

    欧美精品一区二区蜜臀亚洲 <蜘蛛词>| <蜘蛛词>| <蜘蛛词>| <蜘蛛词>| <蜘蛛词>| <蜘蛛词>| <蜘蛛词>| <蜘蛛词>| <蜘蛛词>| <蜘蛛词>| <蜘蛛词>| <蜘蛛词>| <蜘蛛词>| <蜘蛛词>| <蜘蛛词>| <蜘蛛词>| <蜘蛛词>| <蜘蛛词>| <蜘蛛词>| <蜘蛛词>| <蜘蛛词>| <蜘蛛词>| <蜘蛛词>| <蜘蛛词>| <蜘蛛词>| <蜘蛛词>| <蜘蛛词>| <蜘蛛词>| <蜘蛛词>| <蜘蛛词>| <蜘蛛词>| <蜘蛛词>| <蜘蛛词>| <蜘蛛词>| <蜘蛛词>| <蜘蛛词>| <蜘蛛词>| <蜘蛛词>| <蜘蛛词>| <蜘蛛词>| <蜘蛛词>| <文本链> <文本链> <文本链> <文本链> <文本链> <文本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