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沙法刑初字41号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2009-2-19)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09)沙法刑初字41号
公诉机关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孙邻垫(绰号:二娃),男,1986年12月3日出生于四川省邻水县,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略)。2008年11月25日因涉嫌犯贩卖毒品罪被羁押,同年12月21日被逮捕。现押于重庆市沙坪坝区看守所。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检察院以渝沙检刑诉〔2009〕3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孙邻垫犯贩卖毒品罪,于2009年2月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孙邻垫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08年11月25日16时许,被告人孙邻垫在沙坪坝区怡景苑门口附近,将一小包毒品贩卖给秦露,获毒资300元,交易完毕后即被公安人员当场捉获。经鉴定,贩卖毒品系甲基苯丙胺,重0.4克。
上述事实,被告人孙邻垫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证人秦露的证言,到案经过,扣押物品、文件清单,鉴定结论书,被告人孙邻垫的供述等证据证实,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孙邻垫为牟取非法利益,明知系毒品而予以贩卖,其行为妨害国家对毒品的管制,已构成贩卖毒品罪。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和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鉴于被告人孙邻垫归案后认罪态度较好,可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孙邻垫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
(罚金已预交本院。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08年11月25日起至2009年3月24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代理审判员 张晋恺
二○○九年二月十九日
书 记 员 刘 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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