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沙法刑初字第16号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2009-1-14)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09)沙法刑初字第16号
公诉机关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徐安冬,男,1983年12月14日出生于重庆市渝中区,汉族,高中文化,无业,住(略)。2008年12月2日因涉嫌犯贩卖毒品罪被羁押,同年12月19日被逮捕。现押于重庆市沙坪坝区看守所。
辩护人徐华梅、郭勤,重庆博凯律师事务所律师。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检察院以渝沙检刑诉〔2009〕2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徐安冬犯贩卖毒品罪,于2009年1月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徐安冬及其辩护人徐华梅、郭勤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08年12月2日23时许,被告人徐安冬与陈自立经电话联系后,携带毒品一小包到沙坪坝区石碾盘久居恋宾馆1418房间,以200元的价格贩卖给唐亮。交易完成后被民警捉获,当场收缴毒品一小包及毒资200元。经鉴定,该小包毒品系甲基苯丙胺,重量为0.2克。
上述事实,被告人徐安冬及其辩护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证人陈自立、唐亮的证言,毒品、毒资照片,到案经过,扣押物品清单,毒品检验报告及称重笔录等证据证实,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徐安冬为牟取非法利益,明知系毒品而予以贩卖,其行为妨害国家对毒品的管制,已构成贩卖毒品罪。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和罪名成立,应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四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徐安冬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
(罚金已预交本院。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08年12月2日起至2009年3月1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代理审判员 张晋恺
二○○九年一月十四日
书 记 员 赵媛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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