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沙法刑初字第396号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2009-8-11)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09)沙法刑初字第396号
公诉机关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罗剑,男,1980年10月21日出生于贵州省习水县,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略)。2009年2月19日因涉嫌犯抢劫、非法持有毒品罪被羁押,同年3月27日被逮捕,现羁押于重庆市沙坪坝区看守所。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检察院以渝沙检刑诉(2009)26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罗剑犯非法持有毒品罪,于2009年8月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罗剑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09年2月19日,被告人罗剑因涉嫌犯抢劫罪在本区电台村其租赁房内被公安人员捉获,公安人员在被告人罗剑屋内搜查出可疑毒品三小包。经鉴定,毒品均为甲基苯丙胺,重量为12.75克。
公诉机关书面建议对被告人罗剑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至一年六个月。
上述事实,被告人罗剑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扣押物品清单,称重记录,捉获经过,毒品检验鉴定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罗剑非法持有甲基苯丙胺且数量较大,其行为侵犯了国家对毒品的管理制度,已构成非法持有毒品罪。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及罪名成立,其量刑建议适当,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罗剑自归案后认罪态度较好,可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八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罗剑犯非法持有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十五天,并处罚金1 000元。
(罚金已缴纳。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09年2月19日起至2009年9月2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代理审判员 张晋恺
二○○九年八月十一日
书 记 员 刘 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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