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沙法刑初字第383号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2009-8-11)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09)沙法刑初字第383号
公诉机关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陈虹,男,1967年9月27日出生于重庆市沙坪坝区,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略)。2009年6月23日因涉嫌犯贩卖毒品罪被羁押,同年6月24日被取保候审。2009年8月11日被逮捕。现羁押于重庆市沙坪坝区看守所。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检察院以渝沙检刑诉(2009)50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虹犯贩卖毒品罪,于2009年7月3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陈虹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09年6月23日23时20分许,被告人陈虹经电话联系后,在沙坪坝区劳动路坪桥垃圾中转站附近以200元的价格贩卖毒品两包给吸毒人员朱宇。交易完成后被公安机关抓获。当场从被告人陈虹身上缴获毒资200元,从朱宇身上缴获毒品两小包。经鉴定,缴获的毒品系海洛因,重量为0.25克。
公诉机关书面建议对其判处拘役一个月至三个月。
上述事实,被告人陈虹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证人朱宇的证言,到案经过,扣押物品清单,毒资、毒品照片,检查笔录,毒品鉴定结论等证据证实,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虹为牟取非法利益,明知系毒品海洛因而予以贩卖,其行为妨害国家对毒品的管制,已构成贩卖毒品罪。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和罪名成立,其量刑建议适当,应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四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陈虹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1 000元。
(罚金已预交本院。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扣除先行羁押的1日,即自2009年8月11日起至2009年11月9日止。)
二、追缴被告人陈虹犯罪所得200元,上缴国库。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代理审判员 张晋恺
二○○九年八月十一日
书 记 员 赵媛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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