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沙法刑初字第376号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2009-8-5)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09)沙法刑初字第376号
公诉机关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李静,男,1964年10月27日出生于重庆市沙坪坝区,汉族,大专文化,重庆华安装饰公司驾驶员,住(略)。2009年3月19日因涉嫌犯诈骗罪被羁押,同年4月24日被逮捕。现押于重庆市江北区看守所。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检察院以渝沙检刑诉(2009)43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静犯伪造企业印章罪,于2009年7月2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李静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05年3月7日,被告人李静与重庆市长征机动车驾驶技术培训学校签订入伙协议后,为了方便招生,被告人李静于2005年在没有刻章权限的情况下到重庆市沙坪坝区新桥医院附近一地摊处,私自刻制了该校财务专用章,并用于以后的招生活动。
公诉机关书面建议对被告人李静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至一年。
上述事实,被告人李静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证人程廷万、李世明、钱跃国的证言,被害人刘序的陈述,财务专用章,辨认笔录,入伙协议,车辆租用合同,合作协议,合约,收据,扣押及返还物品文件清单,到案经过,合伙人企业营业执照,鉴定结论,被告人李静的供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静没有制作权限,擅自伪造企业印章,其行为妨害社会管理秩序,已构成伪造企业印章罪。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和罪名成立,其量刑建议基本适当,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二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李静犯伪造企业印章罪,判处拘役五个月。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09年3月19日起至2009年8月18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员 张晋恺
二○○九年八月五日
书 记 员 刘 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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