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沙法刑初字第313号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2009-7-13)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09)沙法刑初字第313号
公诉机关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王道来,男,1983年12月1日出生于黑龙江省五大连池市,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口所在地(略),现住(略)。2009年3月7日因涉嫌犯非法拘禁罪被羁押,同年4月15日被逮捕,现羁押于重庆市沙坪坝区看守所。
辩护人蒲正春,重庆平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王远斌,男,1989年9月16日出生于安徽省淮南市,汉族,中专文化,无业,住(略)。2009年3月7日因涉嫌犯非法拘禁罪被羁押,同年4月15日被逮捕,现羁押于重庆市沙坪坝区看守所。
被告人刘庆好,男,1982年5月6日出生于安徽省淮南市,汉族,小学文化,无业,住(略)。2009年3月7日因涉嫌犯非法拘禁罪被羁押,同年4月15日被逮捕,现羁押于重庆市沙坪坝区看守所。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检察院以渝沙检刑诉(2008)38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道来、王远斌、刘庆好犯非法拘禁罪,于2009年6月2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被告人王道来及其辩护人蒲正春,被告人王远斌、刘庆好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09年3月7日19时许,被告人王道来因被害人黎波欠钱不还,而邀约被告人王远斌、刘庆好一起找被害人黎波还钱。三被告人随后将被害人黎波从重庆市高新区重庆广播电视大学门口强行带到沙坪坝区童家桥荣科旅馆301房间,其间对其进行了殴打,并持刀进行威胁,要求其还钱,并强迫其写下3000元欠条。当晚10时许,三被告人被公安机关捉获。
另查明,被告人王道来按约前往沙坪坝区童家桥派出所附近收钱时,被民警当场捉获,并带领民警一道捉获了被告人王远斌、刘庆好。
公诉机关书面建议对三被告人均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至一年六个月。
上述事实,被告人王道来及其辩护人、被告人王远斌、刘庆好在开庭审理过程中均无异议,且有被害人黎波的陈述,证人廖文科、陈德波、周畅的证言,捉获经过,辨认笔录,扣押物品清单,刑事照片等证据证实,以上证据经当庭质证,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道来、王远斌、刘庆好为收取欠款,共同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并实施了殴打行为,其行为均已构成非法拘禁罪。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及罪名成立,其量刑建议基本适当,本院予以支持。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王道来均系组织指挥者,其行为起主要作用,系主犯,应按照其所犯全部罪行予以处罚,被告人王远斌、刘庆好在犯罪过程中所起作用较小,系从犯,应当从轻处罚。被告人王道来被捉获后,带领公安人员捉获被告人王远斌、刘庆好,其行为符合法律关于立功的规定,属立功,依法可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四款、第二十七条、第六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王道来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拘役六个月。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09年3月7日起至2009年9月6日止)。
二、被告人王远斌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拘役六个月。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09年3月7日起至2009年9月6日止)。
三、被告人刘庆好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拘役六个月。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09年3月7日起至2009年9月6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四份。
代理审判员 张晋恺
二○○九年七月十三日
书 记 员 刘 璐
===================================================
声明:
本站收录的二十万件裁判文书均来自法院官方网站公开信息,
本站裁判文书栏目不会接受任何个人或企业提供的裁判文书。
如您认为内容涉及个人或企业隐私,要求修改或删除的,
请将网址发邮件至:

我们将在一个工作日内和您联系妥善处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