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lockquote id="weqoq"></blockquote>
<tr id="weqoq"><code id="weqoq"></code></tr>
  • <tr id="weqoq"><code id="weqoq"></code></tr>
  • <legend id="weqoq"></legend>
  • <center id="weqoq"><sup id="weqoq"></sup></center>
  • <legend id="weqoq"><input id="weqoq"></input></legend>
  • 法律图书馆

  • 新法规速递

  • (2009)沙法刑初字第199号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2009-5-15)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09)沙法刑初字第199号

    公诉机关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张文卫,男,1979年3月27日出生于重庆市沙坪坝区,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略)。2001年2月20日因犯故意伤害罪被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年,2006年5月29日刑满释放。2009年2月24日因涉嫌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私藏枪支罪被羁押,同年3月12日被逮捕。现羁押于重庆市沙坪坝区看守所。
    辩护人邓光辉,重庆市大江律师事务所律师。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检察院以渝沙检刑诉(2009)25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文卫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非法持有枪支罪,于2009年4月2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张文卫及其辩护人邓光辉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08年12月,被告人张文卫经陈能刚介绍,在沙坪坝区青木关镇以2700元的价格从程林(另案处理)处购得红色长安奔奔车一辆供自己使用,并将此前从他人处获得的用射钉枪改装的火药枪一把藏匿于车后备箱内。2009年2月24日,公安机关接群众举报后将被告人张文卫捉获,并从其驾驶的奔奔车上搜出用射钉枪改装的火药枪一把,经鉴定,该枪是以火药为动力发射枪弹的非制式枪,具备杀伤力。其所驾驶的长安奔奔车系失主汪勇于2008年12月18日在重庆南川被盗的车辆。经鉴定,该车价值31200元。破案后,公安机关追回被盗车辆并已发还被害人。
    上述事实,被告人张文卫及其辩护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证人陈能刚、周本伦、王思燕、汪勇等人的证言,抓获经过,扣押物品清单及指认照片,发还物品清单,办案说明,失主报案材料,释放证明,枪弹痕迹鉴定书,价格鉴定结论书等证据证实,以上证据经当庭质证,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
    公诉机关量刑建议判处被告人张文卫有期徒刑一年到两年。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文卫明知系犯罪所得车辆而购买自用,并违反国家规定,非法持有枪支,其行为妨碍社会管理秩序,危害公共安全,已分别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和非法持有枪支罪。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和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其量刑建议适当。被告人张文卫同时触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和非法持有枪支罪,应当数罪并罚。被告人张文卫曾因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满释放后五年内又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属累犯,应当从重处罚。鉴于其归案后认罪态度较好,可以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一百二十八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张文卫犯非法持有枪支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10000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并处罚金10000元。
    (罚金已预交本院。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09年2月24日起至2010年5月23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代理审判员 张晋恺


    二○○九年五月十五日

    书 记 员 赵媛媛

    ===================================================
    声明:
    本站收录的二十万件裁判文书均来自法院官方网站公开信息,
    本站裁判文书栏目不会接受任何个人或企业提供的裁判文书。
    如您认为内容涉及个人或企业隐私,要求修改或删除的,
    请将网址发邮件至:
    我们将在一个工作日内和您联系妥善处理
    ===================================================

    Copyright © 1999-2024 法律图书馆

    .

    .

    欧美精品一区二区蜜臀亚洲 <蜘蛛词>| <蜘蛛词>| <蜘蛛词>| <蜘蛛词>| <蜘蛛词>| <蜘蛛词>| <蜘蛛词>| <蜘蛛词>| <蜘蛛词>| <蜘蛛词>| <蜘蛛词>| <蜘蛛词>| <蜘蛛词>| <蜘蛛词>| <蜘蛛词>| <蜘蛛词>| <蜘蛛词>| <蜘蛛词>| <蜘蛛词>| <蜘蛛词>| <蜘蛛词>| <蜘蛛词>| <蜘蛛词>| <蜘蛛词>| <蜘蛛词>| <蜘蛛词>| <蜘蛛词>| <蜘蛛词>| <蜘蛛词>| <蜘蛛词>| <蜘蛛词>| <蜘蛛词>| <蜘蛛词>| <蜘蛛词>| <蜘蛛词>| <蜘蛛词>| <蜘蛛词>| <蜘蛛词>| <蜘蛛词>| <蜘蛛词>| <蜘蛛词>| <文本链> <文本链> <文本链> <文本链> <文本链> <文本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