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沙法刑初字第210号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2009-5-18)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09)沙法刑初字第210号
公诉机关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刘杨,男,1985年11月24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略)。2008年1月18日因涉嫌诈骗罪被羁押,同年2月21日被取保候审,2009年2月21日因期限届满解除取保候审,同日被监视居住。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检察院以渝沙检刑诉(2009)20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刘杨犯诈骗罪,于2009年4月2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刘杨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07年12月1日至2008年1月6日期间,被告人刘杨通过谎称借打电话的方式,分别骗取被害人邹舜宇的索爱K750C型手机1部,销赃后获赃款350元,骗取被害人李潇的索爱K750C型手机1部,销赃后获赃款300元,骗取被害人陈林的小灵通1部,销赃后获赃款50元,骗取被害人魏祯祯的摩托罗拉A1200型手机1部,销赃后获赃款180元,骗取被害人何加的摩托罗拉V3型手机1部,销赃后获赃款200余元,骗取被害人王耘耘的索爱W550型手机1部,销赃后获赃款350元。经鉴定,被害人邹舜宇的索爱K750C型手机价值1410元,被害人李潇的索爱K750C型手机价值1440元,被害人何加的摩托罗拉V3型手机价值940元。综上,被告人刘杨共骗取手机6部,销赃后获赃款1430元,所骗手机价值合计4370元。
2008年1月18日4时许,被告人刘杨在本区远祖桥被公安机关捉获。破案后,被告人退出赃物折价款4000元,并已发还被害人王耘耘、何加、李潇。在审理过程中被告人刘杨退出赃物折价款370元。
上述事实,被告人刘杨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害人邹舜宇、李潇、陈林、魏祯祯、何加、王耘耘的陈述,到案经过、涉案物品发票、领条,鉴定结论等证据证实,以上证据经当庭质证,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
公诉机关书面建议对被告人刘杨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至一年六个月。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杨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手段,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已构成诈骗罪。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和罪名成立,其量刑建议基本适当,本院予以支持。鉴于被告人刘杨归案后认罪态度较好,可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刘杨犯诈骗罪,判处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4000元。
(罚金已预交本院。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09年5月18日起至2009 年8月14日。已扣除先行羁押的35日。)
二、将被告人刘杨所退赃物折价款370元发还被害人。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代理审判员 张晋恺
二○○九年五月十八日
书 记 员 赵媛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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