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沙法刑初字第283号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2009-7-3)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09)沙法刑初字第283号
公诉机关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白仁全,男,1958年2月22日出生于重庆市沙坪坝区,汉族,小学文化,无业,住(略)。因本案于2008年4月16日被羁押,同年4月29日被取保候审。现在家中。
辩护人周昌刚,重庆博凯律师事务所律师。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检察院以渝沙检刑诉(2009)31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白仁全犯故意伤害罪,于2009年6月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甘丽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白仁全及其辩护人周昌刚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
2009年4月16日凌晨,被告人白仁全在家中因琐事与妻子被害人周素玲发生口角,被告人白仁全即持菜刀将被害人周素玲腹部刺伤。后被告人白仁全又打110、120电话报警、求救。民警前往现场将被告人白仁全抓获。经法医鉴定:被害人周素玲被人刀刺伤致腹壁穿透伤、胃肠穿孔,伤害程度为重伤。案发后,被害人周素玲对被告人白仁全表示谅解,请求法院对其从轻处罚。
上述事实,被告人白仁全及辩护人在开庭审理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害人周素玲的陈述及谅解书、证人谭正碧的证言、有关病历及法医人体损伤鉴定书、作案工具照片、到案经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白仁全故意损害他人身体健康,致一人重伤,其行为侵犯了公民的人身权利,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应予以处罚。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和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鉴于被告人白仁全在案发后能主动打电话报警,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属自首,对其可减轻处罚;同时考虑到本案是因家庭纠纷引起的,被害人对被告人亦表示了谅解,被告人白仁全归案后认罪态度较好,确有悔罪表现,对其适用缓刑不致再危害社会,可对其宣告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款、第六十七条、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白仁全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宣告缓刑二年。
(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蒙昌华
代理审判员 魏德鹏
人民陪审员 孙伯宗
二○○九年七月三日
书 记 员 潘琛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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