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沙法刑初字第411号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2009-8-17)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09)沙法刑初字第411号
公诉机关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陈强,男,1987年8月5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无业,住(略)。因本案于2009年7月6日被羁押,同年7月23日被逮捕。现押于重庆市沙坪坝区看守所。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检察院以渝沙检刑诉(2009)54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强犯贩卖毒品罪,于2009年8月1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陈强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09年7月6日0时20分许,被告人陈强经电话联系后,在重庆市沙坪坝区上桥鸿禧酒店门口以420元的价格向吸毒人员秦瑞莹贩卖毒品一小包后被民警当场捉获。经鉴定:缴获的毒品系甲基苯丙胺,重量为0.7克。
上述事实,被告人陈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证人秦瑞莹的证言,勘验检查笔录,毒品检验报告,扣押物品清单,相关刑事照片,到案经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强明知是毒品而贩卖,其行为妨碍了国家对毒品管理制度,已构成贩卖毒品罪。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和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陈强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
(罚金限本判决生效后立即向本院交纳。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09年7月6日起至2009年12月5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代理审判员 魏德鹏
二○○九年八月十七日
书 记 员 潘琛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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