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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09)沙法刑初字第158号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2009-4-14)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09)沙法刑初字第158号
    公诉机关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傅红,男,1985年9月8日出生,汉族,大专文化,农民, 住(略)。因涉嫌诈骗罪于2008年11月20日被羁押,同年12月21日被逮捕。现押于重庆市沙坪坝区看守所。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检察院以渝沙检刑诉(2009)11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傅红犯诈骗罪,于2009年4月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傅红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06年2月至7月期间,被告人傅红向被害人彭勇等人谎称自己可以托熟人不经过考试办理西南大学成教学院的毕业证,先后骗取被害人彭勇现金人民币10000余元、被害人马潇潇现金人民币5500元。案发后,被告人傅红的亲属代其偿还了被害人彭勇被骗的赃款。
    上述事实,被告人傅红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害人彭勇、马潇潇的陈述,证人张杰、王建波的证言,到案经过,银行交易明细,收条,收据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傅红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诈骗公民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侵犯了公民的财产权利,已构成诈骗罪。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和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恰当,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傅红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
    (罚金限判决生效后立即向本院缴纳。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08年11月20日起至2010年5月19日止。)
    二、责令被告人傅红退赔赃款5500元,发还被害人马潇潇。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代理审判员 魏德鹏

    二○○九年四月十四日

    书 记 员 潘琛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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