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沙法刑初字第410号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2009-8-17)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09)沙法刑初字第410号
公诉机关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王果,男,1980年3月31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无业,住(略)。因本案于2009年7月1日被羁押,同年8月1日被逮捕。现押于重庆市沙坪坝区看守所。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检察院以渝沙检刑诉(2009)55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果犯贩卖毒品罪,于2009年8月1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王果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09年7月1日晚21时许,被告人王果经电话联系后,在重庆市沙坪坝区重大B区大门左侧附近,以50元的价格贩卖毒品一小包给吸毒人员曾健洪时,被民警当场捉获,缴获毒品一小包。经鉴定:缴获的毒品系海洛因,重量为0.1克。
上述事实,被告人王果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证人曾健洪的证言,毒品检验报告,扣押物品清单,相关刑事照片,到案经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果明知是毒品而贩卖,其行为妨碍了国家对毒品管理制度,已构成贩卖毒品罪。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和罪名成立,量刑建议恰当,本院予以支持。鉴于被告人王果认罪态度较好,可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王果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1000元。
(罚金已预交。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09年7月1日起至2009年9月30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代理审判员 魏德鹏
二○○九年八月十七日
书 记 员 潘琛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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