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沙法刑初字第418号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2009-8-31)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09)沙法刑初字第418号
公诉机关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秦峰,男,1976年10月7日出生于重庆市大足县,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略)。因本案于2009年7月11日被羁押,同年7月27日被逮捕。现押于重庆市沙坪坝区看守所。
辩护人罗毅,重庆格林威律师事务所律师。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检察院以渝沙检刑诉(2009)53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秦峰犯非法经营罪,于2009年8月1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秦峰及其辩护人罗毅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04年以来,被告人秦峰在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情况下,先后在沙坪坝区西永镇童善桥村、中柱村开设私人诊所,或者以开药房的名义,非法从事行医活动。被告人秦峰因非法行医,先后两次被卫生局行政处罚,仍然继续非法行医。后被查获。
上述事实,被告人秦峰及其辩护人在开庭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证人张昌秋、颜华春、周洪国的证言,扣押物品清单,现场检查笔录,卫生局出具的证明,行政处罚决定书及送达回执,查处的处方,相关刑事照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秦峰进行非法行医活动,情节严重,其行为妨碍了社会管理秩序,已经构成非法行医罪。检察机关指控的事实和罪名成立,量刑建议恰当,本院予以支持。鉴于被告人秦峰归案后认罪态度较好,可对其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秦峰犯非法行医罪,判处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
(罚金已预交。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09年7月11日起至2009年9月10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代理审判员 魏德鹏
二○○九年八月三十一日
书 记 员 潘琛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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