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沙法刑初字第121号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2009-3-24)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09)沙法刑初字第121号
公诉机关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李帅,男,1987年5月25日出生于辽宁省锦州市义县, 身份证号码:(略),满族,大学文化,学生,住(略)。因涉嫌盗窃罪于2008年11月22日被取保候审。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检察院以渝沙检刑诉(2009)15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帅犯盗窃罪,于2009年3月1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李帅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08年10月29日20时许,被告人李帅在重庆师范大学虎溪校区和凤苑B栋220寝室,将被害人臧荣乐放在抽屉里的一张农业银行卡盗走,分三次取走卡内现金3800元。 案发后,被告人李帅已退出了3800元。
上述事实,被告人李帅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害人的陈述,有关照片,捉获经过,银行卡交易明细领条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帅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公民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侵犯了公民的财产权利,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和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鉴于被告人归案后认罪态度较好,对其可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李帅犯盗窃罪,单处罚金7600元。
(罚金已预交。)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代理审判员 魏德鹏
二○○九年三月二十四日
书 记 员 潘琛琛
===================================================
声明:
本站收录的二十万件裁判文书均来自法院官方网站公开信息,
本站裁判文书栏目不会接受任何个人或企业提供的裁判文书。
如您认为内容涉及个人或企业隐私,要求修改或删除的,
请将网址发邮件至:

我们将在一个工作日内和您联系妥善处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