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沙法刑初字第103号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2009-3-12)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09)沙法刑初字第103号
公诉机关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李春和,男,1968年3月23日出生于湖南省双峰县,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略)。因涉嫌犯伪造事业单位印章罪于2008年11月7日被羁押,同年12月10日被逮捕。现押于重庆市沙坪坝区看守所。
辩护人王剑、宋荣,重庆经博律师事务所律师。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检察院以渝沙检刑诉(2009)9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春和犯伪造事业单位印章罪,于2009年3月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李春和及其辩护人王剑、宋荣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08年11月7日17时许,被告人李春和在沙坪坝区石小路联芳园殡仪馆路口,以180元的价格向刘红贩卖伪造的重庆大学毕业证时,被公安人员当场抓获。
上述事实,被告人李春和及其辩护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证人刘红的证言、到案经过、扣押物品清单、鉴定结论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春和明知是伪造的高等院校印章制作的学历证明而贩卖,其行为妨害社会管理秩序,已构成伪造事业单位印章罪。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及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鉴于其归案后认罪态度较好,对其可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二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李春和犯伪造事业单位印章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自2008年11月7日起至2009年6月6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代理审判员 魏德鹏
二○○九年三月十二日
书 记 员 潘琛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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