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沙法刑初字第403号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2009-8-17)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09)沙法刑初字第403号
公诉机关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张坤, 男,1985年5月19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略)。因本案于2009年6月18日被羁押,同年7月17日被逮捕。现押于重庆市沙坪坝区看守所。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检察院以渝沙检刑诉(2009)52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坤犯贩卖毒品罪,于2009年8月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张坤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09年6月18日22时许,被告人张坤在沙坪坝区沙坪公园大门口处,以200元的价格贩卖一小包毒品给张维、董龙,交易完成后被民警当场捉获。从被告人张坤身上查获毒资200元,从董龙手中查获毒品一小包。经称重和鉴定,查获的一小包毒品净重0.18克,从中检出甲基苯丙胺。
另查明,被告人张坤归案后,协助公安机关捉获了贩卖冰毒给其的嫌疑人。
上述事实,被告人张坤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证人张维、董龙的证言,被告人张坤的立功材料,勘验检查笔录,毒品检验报告,称重及指认照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坤明知是毒品而贩卖,其行为妨碍了国家对毒品管理制度,已构成贩卖毒品罪。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和罪名成立,量刑建议恰当,本院予以支持。鉴于被告人张坤认罪态度较好,且有立功表现,可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六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张坤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1000元。
(罚金限本判决生效后立即向本院交纳。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09年6月18日起至2009年9月17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代理审判员 魏德鹏
二○○九年八月十七日
书 记 员 潘琛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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