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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09)沙法刑初字第35号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2009-1-20)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09)沙法刑初字第35号
    公诉机关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张建忠,男,1987年3月18日出生于重庆市奉节县, 汉族,高中文化,无业, 住(略)。因本案于2008年11月9日被羁押,同年12月4日被逮捕。现押于重庆市沙坪坝区看守所。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检察院以渝沙检刑诉(2009)4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建忠犯盗窃罪,于2009年1月1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张建忠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08年11月9日下午,被告人张建忠在沙坪坝区重庆八中校内,趁男生寝室无人之机,分别进入1-29等寝室内,盗走被害人陈航的DAVIDOFF香水一瓶(价值310元)、徐冯落龙的现金275元、刘诗鲲的现金190元、胡翔的现金280元、牟俊武的CK香水一瓶(价值186元)、李丹阳的现金16元。被告人张建忠在逃离时被保卫人员抓获,所盗财物共计价值1257元,已全部追回并发还被害人。
    上述事实,被告人张建忠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多名被害人的陈述,证人朱庆豫的证言,有关照片,捉获经过,搜查笔录,扣押发还物品清单,价格鉴定结论书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建忠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公民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侵犯了公民的财产权利,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和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张建忠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
    (罚金限本判决生效后立即向本院缴纳。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08年11月9日起至2009年6月8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代理审判员 魏德鹏


    二○○九年一月二十日

    书 记 员 潘琛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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