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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09)沙法刑初字第325号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2009-7-15)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09)沙法刑初字第325号
    公诉机关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袁宗强,男,1986年9月28日出生于重庆市綦江县, 身份证号码:(略),汉族,高中文化,农民,住(略)。因本案于2009年3月28日被羁押,同年4月9日被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于2009年7月15日被逮捕。现羁押于重庆市沙坪坝区看守所。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检察院以渝沙检刑诉(2009)36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袁宗强犯盗窃罪,于2009年6月3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袁宗强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09年3月28日17时许,被告人袁宗强到沙坪坝区小龙坎雾都大厦12-5号被害人许会民的住处,趁被害人不在家之机,找来开锁匠将房门打开后盗走洗衣机、电视机、微波炉、饮水机等物。后被被害人扭送至公安机关,追回被盗物品。经鉴定,上述被盗物品价值1660元。
    上述事实,被告人袁宗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到案经过、扣押、发还物品清单、相关刑事照片等书证,证人赵晓静、杨再富、杨光、苟勇的证言,被害人许会民的陈述,鉴定结论书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袁宗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公民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侵犯了公民的财产权利,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和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鉴于被告人袁宗强认罪态度较好,对其可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袁宗强犯盗窃罪,判处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300元。
    (罚金已预交。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扣除先行羁押的13日,即自2009年7月15日起至2009年9月1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代理审判员 魏德鹏


    二○○九年七月十五日

    书 记 员 潘琛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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