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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09)沙法刑初字第244号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2009-6-2)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09)沙法刑初字第244号
    公诉机关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杨正勇,男,1986年3月20日出生于重庆市北碚区,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略)。因本案于2009年3月2日被羁押,同年4月8日被逮捕。现押于重庆市沙坪坝区看守所。
    辩护人张义勇,重庆国彦律师事务所律师。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检察院以渝沙检刑诉(2009)29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杨正勇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09年5月1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杨正勇及其辩护人张义勇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07年12月24日17时许,被告人杨正勇伙同他人在沙坪坝区虎溪大学城外马路附近,在明知是赃物的情况下,介绍他人以1600元的价格从张光激处购买长安牌SC6350C小型普通客车一辆,被告人杨正勇从中获利200元。经鉴定,该车价值26000元。
    上述事实,被告人杨正勇及其辩护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抓获经过,证人张光激、杨洪、吴贤斌、郑天平的证言,辨认笔录,报案登记、机动车登记证书、情况说明,价格鉴定结论书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正勇明知是赃物而予以购买、销售,其行为严重侵犯了国家的司法管理制度,危害社会治安,已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应当处罚。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和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鉴于被告人归案后认罪态度较好,对其可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杨正勇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拘役三个月十五天,并处罚金20000元。
    (罚金已交纳。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09年3月2日起至2009年6月16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代理审判员 魏德鹏


    二○○九年六月二日

    书 记 员 潘琛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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