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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09)沙法刑初字第34号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2009-1-19)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09)沙法刑初字第34号
    公诉机关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夏开勇,男,1974年2月18日出生于四川省华蓥市,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略)。因本案于2008年11月10日被取保候审。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检察院以渝沙检刑诉(2009)2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夏开勇犯交通肇事罪,于2009年1月1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夏开勇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08年9月29日11时50分许,被告人夏开勇驾驶牌照为渝AN2023的重型专项作业车由大学城往重庆市城市管理学院方向行驶,当车行至城市管理学院路口右转弯时,与该车右侧的被害人钟正义所骑的自行车接触,被害人钟正义倒地后被右前轮挤压、当场死亡。经交通管理部门认定,被告人夏开勇负事故的全部责任。案发后,被告人夏开勇到公安机关投案。另查明,案发后,重型专项作业车所属单位与被害人亲属达成了民事赔偿协议,共赔偿359627元,目前已支付完毕。
    上述事实,被告人夏开勇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证人王华平、李德华、吴开华的证言,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死亡鉴定书,车辆技术鉴定书,现场照片,到案经过,调解书及收条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夏开勇在驾车过程中违反交通安全法规,致一人死亡,并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危害道路交通安全,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及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鉴于被告人夏开勇案发后能主动到公安机关接受调查,属自首,对其可从轻处罚;其认罪态度较好,确有悔罪表现,对其适用缓刑不致再危害社会,可宣告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夏开勇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宣告缓刑一年。
    (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代理审判员 魏德鹏


    二○○九年一月十九日

    书 记 员 潘琛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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