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沙法刑初字第312号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2009-7-13)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09)沙法刑初字第312号
公诉机关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魏华,男,1988年2月27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略)。曾因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2006年12月18日刑满释放。因本案于2009年4月1日被羁押,同年4月15日被逮捕。现押于重庆市沙坪坝区看守所。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检察院以渝沙检刑诉(2009)39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魏华犯故意伤害罪,于2009年6月2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魏华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09年3月13日21时许,被告人魏华在沙坪坝区虎溪大学城重庆电子工程职业学院内一山坡上,与被害人刘磊及陈登国、何铈发生纠纷,后被告人魏华持刀将刘磊刺伤。经鉴定,被害人刘磊被伤害程度为轻伤。
上述事实,被告人魏华在庭审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害人刘磊的陈述,证人李恋、龚露、叶超、何铈、周吉馨的证言,鉴定结论书,到案经过,相关刑事照片,被告人前科判决书及刑满释放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魏华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使他人轻伤,其行为严重侵犯公民的人身权利,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及罪名成立,量刑建议恰当,本院予以支持。鉴于被告人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又故意犯罪,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六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魏华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09年4月1日起至2010年1月31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代理审判员 魏德鹏
二○○九年七月十三日
书 记 员 潘琛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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