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沙法刑初字第402号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2009-8-21)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09)沙法刑初字第402号
公诉机关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张鑫,男,1968年1月15日出生于河北省石家庄市,汉族,大专文化,陕西安捷瑞实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住(略)。2009年3月28日因涉嫌犯非法处置查封财产罪被羁押,同年4月2日被取保候审。现在家中。
辩护人舒斌,重庆明合律师事务所律师。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检察院以渝沙检刑诉〔2009〕45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鑫犯非法处置查封财产罪,于2009年8月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张鑫及其辩护人舒斌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05年3月,被告人张鑫经营的陕西安捷瑞实业有限公司从重庆气体压缩机厂有限责任公司购买了价款为625 000元的天然气压缩机加气站工程成套设备主机1套。后欠货款230 000元未付。重庆气体压缩机厂有限责任公司于2007年5月10日以买卖合同纠纷将陕西安捷瑞实业有限公司起诉到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于同年5月21日将该设备查封。2007年10月15日,被告人张鑫将被查封的该设备转卖给西安市西蓝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导致重庆气体压缩机厂责任有限公司的债权无法实现。
2009年4月1日,被告人张鑫将所欠货款全部支付给重庆气体压缩机厂有限责任公司。
上述事实,被告人张鑫在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被告人张鑫的供述,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2007)沙法民初字第2279号民事判决书、民事裁定书、查封笔录,西安市未央区三桥镇建章路加气站转让合同,收条等证据证实。以上证据经法庭当庭质证认证,确实充分,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鑫非法处置已被法院查封的财产,妨害了社会管理秩序,已构成非法处置查封财产罪。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和罪名成立,应予以支持。鉴于被告人张鑫在案发后已将所欠货款全部付清,未给重庆气体压缩机厂责任有限公司造成损失,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四条、第三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张鑫犯非法处置查封财产罪,免予刑事处罚。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员 黄 莉
二○○九 年 八 月 二十一日
书 记 员 汤 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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