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沙法刑初字第342号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2009-8-25)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09)沙法刑初字第342号
公诉机关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陈振中,男,1990年4月16日出生于贵州省关岭布依族苗族自治县,黎族,高中文化,重庆市立信职业教育中心学生,住(略)。2009年3月14日因涉嫌犯故意伤害罪被羁押,同年4月17日被逮捕。现押于重庆市沙坪坝区看守所。
辩护人余超平,重庆博强律师事务所律师。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检察院以渝沙检刑诉[2009]39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振中犯故意伤害罪,于2009年7月1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陈祖英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陈振中及其辩护人余超平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陈振中系重庆市立信职业教育中心学生,其同学陈盼与娄金勇曾因琐事发生纠纷。2009年3月14日15时许,娄金勇在位于本区歌乐山镇的重庆市立信职业教育中心公寓楼207室找到陈盼,喊其出来打架。随后,双方各自邀约多人至该公寓楼二楼进行斗殴,在斗殴过程中,陈盼邀约的被告人陈振中持随身携带的刀将被害人张家祥、姚佳程、曾江平刺伤。经法医学鉴定:张家祥被人刀刺伤左胸部致右室前壁穿透性伤,被损害程度为重伤;姚佳程、曾江平被人刀刺伤致左侧血气胸,被损伤程度为轻伤。后陈振中主动到学校保卫科说明上述事实后被公安机关带走。现陈振中的家属已与张家祥的家长、姚佳程的家长、曾江平达成调解协议,赔偿三名被害人医疗费22 000元外,再赔偿张家祥经济损失15 000元,姚佳程经济损失3000元,曾江平经济损失8000元。三名被害人均表示对被告人陈振中予以谅解。
公诉机关建议对被告人陈振中判处有期徒刑3年至4年。
上述事实,被告人陈振中在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被告人陈振中的供述,被害人张家祥、姚佳程、曾江平的陈述,证人江侠、郭番庆、娄金勇、陈盼、伍永韬、李凯、赵福林等的证词,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情况说明、调解协议、谅解书、收条及相关物证的刑事照片等证据证实。以上证据经法庭当庭质证认证,确实充分,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振中受人邀约,故意非法持刀伤害他人身体,造成被害人张家祥重伤,被害人姚佳程、曾江平两人轻伤的后果。其行为严重侵害了他人的人身权利,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和罪名成立,应予以支持。鉴于被告人陈振中系偶犯,案发后主动投案自首,并赔偿了三名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取得被害人的谅解,归案后确有悔罪表现,对其适用缓刑不致再危害社会,可以宣告缓刑。公诉机关量刑建议适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陈振中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宣告缓刑四年。
(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黄 莉
人民陪审员 刘听梧
人民陪审员 贺建华
二〇〇九年八月二十五日
书 记 员 汤 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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