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沙法刑初字第327号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2009-8-28)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
刑事裁定书
(2009)沙法刑初字第327号
自诉人殷忠厚,男,1958年5月23日出生,汉族,无业,住(略)。
诉讼代理人孙世美,重庆市江北区寸滩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诉讼代理人卢成惠,女,无固定职业,住重庆市沙坪坝区磁器口马鞍山58号。
被告人张全超,男,1950年9月5日出生,汉族,工人,住(略)。
自诉人殷忠厚以被告人张全超犯故意伤害罪,于2009年7月1日向本院提起控诉。本院受理后,在诉讼过程中,自诉人殷忠厚与被告人张全超经本院调解达成和解协议,现自诉人殷忠厚自愿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自诉人殷忠厚在本案诉讼期间自愿申请撤诉,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对自己所享有的诉讼权利作出的处分,所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自诉人殷忠厚撤回起诉。
(此页无正文)
审 判 长 黄 莉
人民陪审员 贺建华
人民陪审员 李渝川
二○○九年八月二十八日
书 记 员 汤 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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