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沙法刑初字第455号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2009-8-31)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09)沙法刑初字第455号
公诉机关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诸小东,男,1985年1月6日出生于重庆市北碚区,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略)。2004年因犯抢劫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2006年因犯伪造事业单位印章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2007年5月11日刑满释放。因本案于2009年6月24日被羁押,同年7月10日被逮捕。现押于重庆市沙坪坝区看守所。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检察院以渝沙检刑诉(2009)56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诸小东犯伪造事业单位印章罪,于2009年8月2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诸小东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09年6月24日20时许,被告人诸小东在沙坪坝区双碑鼎盛大厦立新百货门前,以150元的价格向李建容贩卖一本伪造的重庆大学毕业证时,被公安人员当场抓获。
上述事实,被告人诸小东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证人李建容、梁禄青的证言,到案经过,扣押物品清单及被扣押的毕业证书一本,鉴定结论,前科判决书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诸小东明知是伪造的高等院校印章制作的学历证明而贩卖,其行为妨害社会管理秩序,已构成伪造事业单位印章罪。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及罪名成立、量刑建议恰当,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诸小东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满释放后五年内又故意犯罪,属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二款、第六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诸小东犯伪造事业单位印章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自2009年6月24日起至2010年12月23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代理审判员 魏德鹏
二○○九年八月三十一日
书 记 员 潘琛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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