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沙法刑初字第466号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2009-9-16)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09)沙法刑初字第466号
公诉机关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喻家林,男,1983年8月9日出生于重庆市巴南区,汉族,初中文化,驾驶员,住(略)。2009年7月28日因涉嫌犯交通肇事罪被取保候审。现在家中。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检察院以渝沙检刑诉(2009)58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喻家林犯交通肇事罪,于2009年8月2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喻家林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09年6月30日19时15分,被告人喻家林驾驶渝A24217中型自卸货车由本市九龙坡区白市驿往沙坪坝区山洞方向行驶,至山洞隧道口处,在会车时,由于该货车制动不平衡且被告人喻家林临危操作不当,致使车辆发生侧滑,驶入对方车道后,与相对方向被害人薛家东驾驶的渝A53425两轮摩托车相撞,造成被害人薛家东颅脑、胸腹多器官损伤而当场死亡的交通事故。案发后,被告人喻家林拨打了122和120,留在现场等候救护车施救,积极配合交警调查处理,并赔偿了被害人家属人民币100 000元。经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认定,被告人喻家林承担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建议对被告人喻家林适用缓刑。
另查明,渝A24217中型自卸货车的登记车主为重庆路龙汽车运输有限公司,该公司向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市九龙坡支公司为A24217中型自卸货车投保了交通强制保险和商业三者险。被害人薛家东的亲属已经在本院另行提起民事诉讼,该案正在审理中。
上述事实,被告人喻家林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证人黄建华的证言,到案经过、交通事故认定书、法医学尸体检验报告、车辆检验报告、司法鉴定检验报告,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图,收条及相关物证的刑事照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喻家林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且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危害公共安全,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应予处罚。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及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鉴于被告人喻家林在案发后主动向公安机关投案自首,认罪态度好,赔偿了被害人的部分经济损失,可以从轻处罚,对其适用缓刑不致再危害社会,可以宣告缓刑。公诉机关量刑建议适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喻家林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宣告缓刑二年。
(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员 黄 莉
二〇〇九年九月十六日
书记员 汤 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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