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沙法刑初字第434号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2009-8-26)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09)沙法刑初字第434号
公诉机关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杨勇(曾用名:杨峰),男,1971年8月10日出生于四川省武胜县,汉族,大专文化,个体工商户,住(略)。2009年7月11日因涉嫌犯非法行医罪被羁押,同年7月24日被逮捕。现押于重庆市沙坪坝区看守所。
辩护人陈治强,重庆博强律师事务所律师。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检察院以渝沙检刑诉〔2009〕53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杨勇犯非法行医罪,于2009年8月1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杨勇及其辩护人陈治强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05年初,被告人杨勇在本区显丰大道26-20经营昌野药房,杨勇在未取得《执业医师资格证》、其经营的昌野药房无《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情况下,在昌野药房开展诊疗活动,先后于2006年7月5日、2009年3月12日被重庆市沙坪坝区卫生局行政处罚两次。2009年7月11日9时许,被告人杨勇在其经营的昌野药房内为杨光斗等三人进行输液治疗时,被公安机关查获。建议对被告人杨勇判处拘役二个月至四个月。
上述事实,被告人杨勇在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被告人杨勇的供述,证人刘军、唐正芳、杨光斗、周容的证言,到案经过、辨认笔录、扣押物品清单、行政处罚决定书及相关证据的刑事照片等证据证实。以上证据经法庭当庭质证认证,确实充分,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勇未取得医生执业资格,开展诊疗活动,情节严重,妨害了社会管理秩序,已构成非法行医罪。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和罪名成立,应予以支持。鉴于被告人杨勇非法行医的行为尚未发生损害他人健康的后果,且当庭认罪,可以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六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杨勇犯非法行医罪,判处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20000元。(罚金已预交)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09年7月11日起至2009年9月10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员 黄 莉
二○○九 年 八 月 二十六日
书 记 员 刘 璐
===================================================
声明:
本站收录的二十万件裁判文书均来自法院官方网站公开信息,
本站裁判文书栏目不会接受任何个人或企业提供的裁判文书。
如您认为内容涉及个人或企业隐私,要求修改或删除的,
请将网址发邮件至:

我们将在一个工作日内和您联系妥善处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