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lockquote id="weqoq"></blockquote>
<tr id="weqoq"><code id="weqoq"></code></tr>
  • <tr id="weqoq"><code id="weqoq"></code></tr>
  • <legend id="weqoq"></legend>
  • <center id="weqoq"><sup id="weqoq"></sup></center>
  • <legend id="weqoq"><input id="weqoq"></input></legend>
  • 法律图书馆

  • 新法规速递

  • (2009)沙法民初字第1943号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2009-6-4)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09)沙法民初字第1943号

    原告冉光福,男,1963年9月29日出生,汉族,四川省岳池县临溪乡龙滩子村村民,现住(略),公民身份号码 (略)
    被告重庆真爱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沙坪坝区天星桥晒光坪56号附号负一层。组织机构代码67611758-3
    法定代表人石天成,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骆瑞明,重庆兴盛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刘云秀,重庆兴盛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冉光福与被告重庆真爱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保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09年4月10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王敬东适用简易程序并于2009年5月1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冉光福、被告重庆真爱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石天成的委托代理人骆瑞明、刘云秀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冉光福诉称,被告重庆真爱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因管理不善造成原告车辆丢失,要求被告赔偿因车辆丢失造成的损失
    12 260元。
    被告重庆真爱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辩称,被告仅向原告提供停车的地方,被告向原告出具的收费凭据也载明了系车位费,双方并未建立保管合同关系,故被告对原告的车辆并无保管的义务。且原告也没有在2009年3月20日晚进入被告指定的地方停放车辆,因此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
    经审理查明,被告重庆真爱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系重庆市档案馆内住宅楼的物业管理单位,为规范车辆停放,被告重庆真爱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在住宅楼旁边的道路上限定了停车的位置。2009年2月9日,原告冉光福为将自己驾驶的三轮摩托车停放于重庆市档案馆内,向被告重庆真爱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交纳80元,被告重庆真爱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出据载明,收到2009年2月9日至2009年3月8日车位费80元,并告知原告冉光福车辆进场应停放于指定位置,出场自行处理。2009年3月9日,原告冉光福再次向被告重庆真爱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交纳了2009年3月9日至2009年4月8日车位费80元。2009年3月21日原告冉光福向公安机关报案称,其车牌号为川S7A717的三轮摩托车被盗。
    另查明,公安机关未查到车牌号为川S7A717的的车辆信息。现原告冉光福向本院提起诉讼,要求被告赔偿因车辆丢失造成的损失12 260元。审理中,被告不同意赔偿。因双方分歧较大,调解未成。
    本院所确认的上述事实, 有原告冉光福提供的车位费收据、公安机关的报警案件登记薄、证人证言及双方当事人的陈述等证据在案证明。这些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已经开庭质证和本院审查,可以认定。
    本院认为,保管合同是指保管人保管寄存人交付的保管物,并返还该物的合同,如果保管人造成保管物的丢失及损坏,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同时,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本案中,原告冉光福提供的收据显示被告重庆真爱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收取的是车位费,现有的证据不能证明原、被告之间形成了保管合同关系,且原告冉光福也未能提供证据证明其驾驶的车辆是在被告重庆真爱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处被盗,故对原告冉光福请求被告重庆真爱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赔偿其因车辆丢失造成的损失,本院不予支持。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第二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冉光福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107元(原告已预交),减半交纳53.50元,由原告冉光福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递交上诉状后上诉期满七日内仍未预交诉讼费又不提出缓交申请的, 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双方当事人在法定上诉期内均未提出上诉或仅有一方上诉后又撤回的,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王敬东



    二OO九年六月四日

    书 记 员 谭 丽

    ===================================================
    声明:
    本站收录的二十万件裁判文书均来自法院官方网站公开信息,
    本站裁判文书栏目不会接受任何个人或企业提供的裁判文书。
    如您认为内容涉及个人或企业隐私,要求修改或删除的,
    请将网址发邮件至:
    我们将在一个工作日内和您联系妥善处理
    ===================================================

    Copyright © 1999-2024 法律图书馆

    .

    .

    欧美精品一区二区蜜臀亚洲 <蜘蛛词>| <蜘蛛词>| <蜘蛛词>| <蜘蛛词>| <蜘蛛词>| <蜘蛛词>| <蜘蛛词>| <蜘蛛词>| <蜘蛛词>| <蜘蛛词>| <蜘蛛词>| <蜘蛛词>| <蜘蛛词>| <蜘蛛词>| <蜘蛛词>| <蜘蛛词>| <蜘蛛词>| <蜘蛛词>| <蜘蛛词>| <蜘蛛词>| <蜘蛛词>| <蜘蛛词>| <蜘蛛词>| <蜘蛛词>| <蜘蛛词>| <蜘蛛词>| <蜘蛛词>| <蜘蛛词>| <蜘蛛词>| <蜘蛛词>| <蜘蛛词>| <蜘蛛词>| <蜘蛛词>| <蜘蛛词>| <蜘蛛词>| <蜘蛛词>| <蜘蛛词>| <蜘蛛词>| <蜘蛛词>| <蜘蛛词>| <蜘蛛词>| <文本链> <文本链> <文本链> <文本链> <文本链> <文本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