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沙法民初字第949号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2009-4-29)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09)沙法民初字第949号
原告曾祥梅,女,1963年10月2日出生,汉族,(略)。公民身份号码(略)
委托代理人向安平,重庆市沙坪坝区回龙坝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重庆万友人才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中区长江二路81号704号房。组织机构代码76265783-4
法定代表人赵云中,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王世德,男,该公司员工,住(略)。
被告中国嘉陵工业股份有限公司(集团),住所地重庆市沙坪坝区双碑。组织机构代码20280257-0
法定代表人龚兵,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谢俊,男,中国嘉陵工业股份有限公司(集团)员工,住(略)。
原告曾祥梅与被告重庆万友人才服务有限公司、中国嘉陵工业股份有限公司(集团)劳动关系纠纷一案,本院于2009年2月10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任璐于2009年4月9日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原告曾祥梅及其委托代理人向安平、被告重庆万友人才服务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赵云中的委托代理人王世德、被告中国嘉陵工业股份有限公司(集团)法定代表人龚兵的委托代理人谢俊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曾祥梅诉称,1993年至2008年7月,原告经人介绍进入被告中国嘉陵工业股份有限公司(集团)下属的车架库从事搬运工作。2007年10月26日原告与被告重庆万友人才服务有限公司签订了劳动合同。2008年7月至2009年 1月19日,原告到被告中国嘉陵工业股份有限公司(集团)下属的特种车间从事搬运工作。2009年1月19日,原告与被告重庆万友人才服务有限公司解除了劳动合同。原告于2009年2月9日向重庆市沙坪坝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起申诉,仲裁机关以第一被申请人主体不符、不属受理范围为由作出仲裁裁决。原告起诉至法院请求1、确认原告与被告中国嘉陵工业股份有限公司(集团)从1993年5月至2007年10月25日的劳动关系,并要求确认原告与被告重庆万友人才服务有限公司从2007年10月26日至2009年1月19日的劳动关系;2、要求二被告共同支付原告从到被告处工作之日起至解除劳动合同之日止的双休日加班工资132306元(700元×189个月)、赔偿金59763元(1811元×33个月),合计192063元。
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的规定,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一)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二)有明确的被告;(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四)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原告曾祥梅与被告重庆万友人才服务有限公司、重庆海源摩托车零部件制造有限责任公司、中国嘉陵工业股份有限公司(集团)劳动争议纠纷,其诉讼请求将多个独立的法律关系合并在一起,虽经法院释明但原告仍坚持其诉讼请求,根据法律规定,原告曾祥梅的起诉,诉讼请求不明确,本院依法驳回其起诉。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三)项、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三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曾祥梅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代理审判员 任 璐
二00九年四月二十九日
书 记 员 张玲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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