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沙法民初字第309号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2009-2-19)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09)沙法民初字第309号
原告颜清华,男,1981年3月3日出生,汉族,四川省营山县双流镇瓦店村村民,住(略),身份证号码(略)。
委托代理人颜忠强(原告之兄),男,四川省营山县双流镇瓦店村村民。
被告重庆向上建筑装饰材料有限公司,住重庆市沙坪坝区马家岩大川建材市场二区五幢2号。
法定代表人叶雪峰,重庆向上建筑装饰材料有限公司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颜清华与被告重庆向上建筑装饰材料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原告颜清华于2009年2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颜清华在本案诉讼期间自愿申请撤诉,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所作出的处分,其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颜清华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颜清华负担。
审 判 员 姚 欣
二OO九年二月十九日
书 记 员 张玲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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