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沙法民初字第4997号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2009-8-24)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09)沙法民初字第4997号
原告任达,男,1976年2月29日出生,汉族,重庆天鹅国际旅游有限公司职员,住(略)。公民身份号码(略)
被告李嘉,女,1977年7月31日出生,汉族,重庆大奥建筑装饰设计有限公司职员,住(略)。公民身份号码(略)
原告任达与被告李嘉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09年8月13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廖晓敏适用简易程序于2009年8月2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任达、被告李嘉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任达诉称,原、被告于2008年2月通过网上认识,2008年3月13日确立恋爱关系,2008年10月16日登记结婚,因双方婚前缺乏了解,匆忙结婚,婚后性格不合,夫妻感情已经破裂,要求与被告离婚。
被告李嘉辩称,原告所述不实,不同意离婚。
经审理查明,原告任达与被告李嘉于2008年2月通过网上认识,3月13日确定恋爱关系,2008年10月16日自愿登记结婚,婚后夫妻感情尚可,未生育子女。近段时间由于原、被告为生活琐事产生意见分歧后并未进行及时的沟通和交流,致使夫妻感情出现裂痕。现原告起诉来院要求与被告离婚。审理中,原告未能提供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证据。被告认为夫妻感情并未破裂,不同意离婚。因双方各执己见,调解未成。
本院所确认的上述事实,有原告提交的结婚证,以及双方当事人的陈述等证据在案证明,这些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已经庭审质证和本院审查,其证明力可以认定。
本院认为,双方系自由恋爱、自主婚姻,在婚后的共同生活中是有夫妻感情的。现导致夫妻感情出现裂痕的主要原因是双方均未处理好共同生活中出现的矛盾。现原告坚持要求离婚却未能提供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证据。结合原、被告的婚姻基础、婚后感情、夫妻感情出现裂痕的原因综合分析,原、被告的夫妻感情并未破裂,原告提出的离婚诉讼请求,因不符合准许离婚的法定条件,本院不予支持。今后只要原告放弃离婚念头,夫妻之间互相信任,互谅互让,夫妻关系是可以改善的。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任达的离婚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240元,减半收取120元,由原告任达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同时, 直接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 递交上诉状后上诉期满七日内仍未预交诉讼费又不提出缓交申请的, 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双方当事人在法定上诉期内均未提出上诉或仅有一方上诉后又撤回的,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
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六个月内,没有新情况、新理由,原告不得提起离婚诉讼。
审 判 员 廖晓敏
二○○九年八月二十四日
书 记 员 张玲玲
===================================================
声明:
本站收录的二十万件裁判文书均来自法院官方网站公开信息,
本站裁判文书栏目不会接受任何个人或企业提供的裁判文书。
如您认为内容涉及个人或企业隐私,要求修改或删除的,
请将网址发邮件至:

我们将在一个工作日内和您联系妥善处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