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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09)沙法民初字第3851号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2009-9-15)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

    民事调解书

    (2009)沙法民初字第3851号

    原告周建民,男,1963年4月23日出生,汉族,重庆博伦医疗器械有限公司职工,住(略)。公民身份号码(略)
    被告重庆市第二公共交通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沙坪坝区小龙坎正街366号。组织机构代码20280052-4
    法定代表人全登明,重庆市第二公共交通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何波,男,重庆市第二公共交通公司职员,住(略)。
    本院于2009年7月7日立案受理了原告周建民与被告重庆市第二公共交通公司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依法由审判员廖晓敏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原告周建民起诉认为,2009年6月17日11时5分,被告重庆市第二公共交通公司的驾驶员何颖驾驶渝A28623号客车,在磁童路261车站与公路右侧的行人原告侧面相撞,造成原告受伤的交通事故。经重庆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沙坪坝区支队认定,被告重庆市第二公共交通公司的驾驶员何颖负全部责任,原告周建民无责任。现要求被告赔偿医疗费842.30元,交通费20元,误工费70元,精神损害赔偿费1000元,共计1932.30元。
    被告重庆市第二公共交通公司认为,原告所述发生交通事故属实,同意依法赔偿医疗费、交通费、误工费,不同意赔偿精神抚慰金。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被告重庆市第二公共交通公司一次性赔偿原告周建民医疗费、交通费、误工费932.20元,此款于2009年9月17日前付清。
    案件受理费50元(原告已预交),减半交纳25元,由被告重庆市第二公共交通公司负担。此款于2009年9月17日前给付原告周建民。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的内容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 判 员 廖晓敏



    二○○九年九月十五日

    书 记 员 张玲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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