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沙法民初字第2431号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2009-10-10)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09)沙法民初字第2431号
原告重庆奥立西机电设备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中区李子坝正街111号,组织机构代码75309058-1。
法定代表人刘世勇,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唐华,重庆恒昇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重庆欣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沙坪坝区正街8号附1号15楼。
原告重庆奥立西机电设备技术有限公司与被告重庆欣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债务纠纷一案,本院于2009年5月5日立案后,依法由审判员束杏担任审判长,审判员陈凯,代理审判员刘海曦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重庆奥立西机电设备技术有限公司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重庆欣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重庆奥立西机电设备技术有限公司诉称:原、被告之间有业务往来, 2004年12月30日,我司与被告重庆欣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及沈阳美宝控制有限公司三方达成还款协议,约定被告将款20万元支付原告,但被告未按约履行,尚欠6.5万元未付,现要求被告重庆欣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支付所欠货款6.5万元;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
被告重庆欣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未作答辩,也未到庭应诉。
经审理查明,被告重庆欣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向沈阳美宝控制有限公司购买消防报警设备,2004年12月3日尚欠货款20万元。沈阳美宝控制有限公司将该债权转让给原告重庆奥立西机电设备技术有限公司,被告重庆欣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向原告重庆奥立西机电设备技术有限公司付款13.5万元,尚欠价款6.5万元。原告重庆奥立西机电设备技术有限公司催收未果,遂向本院提起诉讼,要求判如所请。
上述事实,有供货设备追款说明函、付款协议、财务核对公函、贷款转让证明、说明函、进账单、工商档案以及原告的陈述等证据在案为凭,这些证据已经本院审查,可以采信。
本院认为,原、被告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明确,沈阳美宝控制有限公司将该债权转让给原告重庆奥立西机电设备技术有限公司后,被告重庆欣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应当按约支付完欠款。现被告重庆欣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未完全履行义务,应当承担给付欠款的责任。被告重庆欣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应诉,本院依法缺席判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的规定,判决如下:
由被告重庆欣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给付原告重庆奥立西机电设备技术有限公司价款6.5万元。此款限被告重庆欣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立即付清。
案件受理费1425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712.5元,由被告重庆欣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此款限被告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立即给付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同时,直接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递交上诉状后上诉期满七日内仍未预交诉讼费又不提出缓交申请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双方当事人在法定上诉期内均未提出上诉或仅有一方上诉后又撤回的,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当事人应自觉履行判决的全部义务。一方不履行的,自本判决内容生效后,权利人可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执行的期限为二年,该期限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
审 判 长 束 杏
审 判 员 陈 凯
代理审判员 刘海曦
二○○九年十月十日
书 记 员 宋 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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