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lockquote id="weqoq"></blockquote>
<tr id="weqoq"><code id="weqoq"></code></tr>
  • <tr id="weqoq"><code id="weqoq"></code></tr>
  • <legend id="weqoq"></legend>
  • <center id="weqoq"><sup id="weqoq"></sup></center>
  • <legend id="weqoq"><input id="weqoq"></input></legend>
  • 法律图书馆

  • 新法规速递

  • 北京德威特电力系统自动化有限公司与北京龙祥新峰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案

    ——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2009-5-26)



    北京德威特电力系统自动化有限公司与北京龙祥新峰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案


    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09)顺民初字第3919号
    原告北京德威特电力系统自动化有限公司,工商登记地北京市海淀区中关村北二条甲五号,实际经营地北京市天竺空港工业区B区安庆大街甲9号。

    法定代表人翟富昌,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高宇红,女,1977年3月7日出生,汉族,上海致融企业信用征信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职员,住(略)。

    委托代理人鲁微,女,1976年9月1日出生,汉族,上海致融企业信用征信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职员,住(略)。

    被告北京龙祥新峰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工商登记地北京市海淀区清河安宁庄路4号11号办公楼426室,实际经营地北京市昌平区科技园区26号中国电子金峰大厦1层。

    法定代表人蒋海鹰,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蒋德新,男,1975年8月31日出生,满族,北京龙祥新峰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经理,住(略)。

    委托代理人刘丹宁,女,1989年1月14日出生,汉族,北京龙祥新峰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职员,住(略)。

    原告北京德威特电力系统自动化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德威特公司)与被告北京龙祥新峰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峰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王卿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德威特公司委托代理人高宇红、鲁微,被告新峰公司委托代理人蒋德新、刘丹宁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德威特公司诉称:2006年12月29日,德威特公司与新峰公司签订购销合同及抵付焊接加工费协议,约定:新峰公司以150 000元的价格向德威特公司购进焊接设备一套,并以新峰公司为德威特公司提供焊接服务而发生的焊接费抵付此设备款,但如果2008年3月31日前所发生的焊接费未能达到150 000元,则新峰公司应当在2008年4月10日前将余款以支票形式支付德威特公司。上述合同及协议双方均已履行,但截止到2008年3月31日,新峰公司为德威特公司提供的焊接服务发生的费用仅为 17 000元,与设备货款差额部分133 000元,新峰公司至今未付。起诉要求:1、判令新峰公司给付货款133 000元;2、判令诉讼费由新峰公司承担。

    被告新峰公司未向本院提交书面答辩意见,但其在本院庭审中口头答辩称:新峰公司确实与德威特公司签订了购买德威特公司焊接设备的购销合同及抵付焊接加工费协议,虽然截止2008年3月31日,双方发生的焊接费为17 000元,但加上2009年3月13日和2009年3月20日新发生的5605.42元的焊接费,双方共计发生焊接费的数额应为22 605.42元。同时,双方应当继续履行抵付焊接加工费协议,以焊接费抵付货款,德威特公司要求新峰公司支付剩余货款没有道理。

    经审理查明:2006年12月29日,德威特公司与新峰公司签订购销合同,约定:新峰公司购买德威特公司一套焊接设备,价格为150 000元,交货时间为合同签订当日开始的三天之内,交货方式为新峰公司自行拆卸、包装、运输;付款方式有两种,一种是自设备拆卸完成之后十日内,新峰公司以支票方式向德威特公司付款,另一种是经双方协商一致,另行签订协议,采取由新峰公司用其为德威特公司提供焊接服务而发生的焊接费抵付货款的方式付款。同日,双方签订了抵付焊接加工费协议, 约定: 新峰公司用其为德威特公司提供焊接服务而发生的焊接费抵付其欠德威特公司的焊接设备款; 2008年3月31日前, 焊接费应收款达到150 000元时,双方签订还款确认书,此协议自动终止;2008年3月31日前,焊接费未达到150 000元时,不足部分由新峰公司于2008年4月10日前用支票支付给德威特公司。协议签订后,新峰公司已将焊接设备提走,并按照抵付焊接加工费协议的约定为德威特公司提供焊接服务。截止2008年3月31日,新峰公司为德威特公司提供焊接服务而发生的焊接费为17 000元,与焊接设备货款的差额为133 000元。此后,对差额的133 000元,新峰公司一直没有按照约定支付。并且,2009年3月13日和2009年3月20日,新峰公司再次为德威特公司提供了焊接服务,发生焊接费5605.42元。

    诉讼中,德威特公司同意以与新峰公司发生的全部焊接费 22 605.42元抵付焊接设备款,同时变更其关于要求新峰公司支付货款的诉讼请求为要求新峰公司支付货款127 394.58元。

    上述事实,有德威特公司提供的购销合同、抵付焊接加工费协议、新峰公司提供的送货单及本院庭审笔录、询问笔录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德威特公司与新峰公司之间的买卖合同关系及欠款事实存在,本院予以确认。新峰公司购买德威特公司的焊接设备,应当按照约定支付货款。德威特公司要求新峰公司支付货款的诉讼请求并无不当,本院予以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五十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北京龙祥新峰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给付原告北京德威特电力系统自动化有限公司货款十二万七千三百九十四元五角八分,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执行。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一千四百八十元,由被告北京龙祥新峰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负担,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同时按照不服本判决部分的上诉请求数额,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上诉期满后七日内仍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代理审判员 王 卿

    二○○九年五月二十六日

    书 记 员 金 伟



    ===================================================
    声明:
    本站收录的二十万件裁判文书均来自法院官方网站公开信息,
    本站裁判文书栏目不会接受任何个人或企业提供的裁判文书。
    如您认为内容涉及个人或企业隐私,要求修改或删除的,
    请将网址发邮件至:
    我们将在一个工作日内和您联系妥善处理
    ===================================================

    Copyright © 1999-2024 法律图书馆

    .

    .

    欧美精品一区二区蜜臀亚洲 <蜘蛛词>| <蜘蛛词>| <蜘蛛词>| <蜘蛛词>| <蜘蛛词>| <蜘蛛词>| <蜘蛛词>| <蜘蛛词>| <蜘蛛词>| <蜘蛛词>| <蜘蛛词>| <蜘蛛词>| <蜘蛛词>| <蜘蛛词>| <蜘蛛词>| <蜘蛛词>| <蜘蛛词>| <蜘蛛词>| <蜘蛛词>| <蜘蛛词>| <蜘蛛词>| <蜘蛛词>| <蜘蛛词>| <蜘蛛词>| <蜘蛛词>| <蜘蛛词>| <蜘蛛词>| <蜘蛛词>| <蜘蛛词>| <蜘蛛词>| <蜘蛛词>| <蜘蛛词>| <蜘蛛词>| <蜘蛛词>| <蜘蛛词>| <蜘蛛词>| <蜘蛛词>| <蜘蛛词>| <蜘蛛词>| <蜘蛛词>| <蜘蛛词>| <文本链> <文本链> <文本链> <文本链> <文本链> <文本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