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lockquote id="weqoq"></blockquote>
<tr id="weqoq"><code id="weqoq"></code></tr>
  • <tr id="weqoq"><code id="weqoq"></code></tr>
  • <legend id="weqoq"></legend>
  • <center id="weqoq"><sup id="weqoq"></sup></center>
  • <legend id="weqoq"><input id="weqoq"></input></legend>
  • 法律图书馆

  • 新法规速递

  • 彭卫平与李伟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

    ——湖南省娄底市中级人民法院(2009-7-28)



    彭卫平与李伟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


    娄底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09)娄中民一终字第275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原审反诉被告)彭卫平,男,1974年9月15日出生,汉族,居民,住(略)。

    委托代理人李桂平,湖南真理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原审反诉原告)李伟,女,1975年7月29日出生,汉族,居民,住(略)。

    委托代理人阳旭东,湖南宇能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第三人湖南省娄底市湘军水府置业发展有限公司房地产服务中心,住所地湖南省娄底市氐星路华龙商厦。

    负责人熊卫华,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彭金兰,男,1972年10月18日出生,住(略)。

    上诉人彭卫平与上诉人李伟因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娄底市娄星区人民法院(2008)娄星民一初字第71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案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彭卫平与上诉人李伟均向本院书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经审理认为,上诉人彭卫平与上诉人李伟申请撤回上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彭卫平与上诉人李伟撤回上诉。

    二审诉讼费8100元,减半收取4050元,由上诉人彭卫平负担3450元,由上诉人李伟负担600元。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李 谟 贵

    审 判 员 张 涛

    代理审判员 肖 卫 江



    二OO九年七月二十八日



    代理书记员 汤 明 霞


    附有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五十六条 第二审人民法院判决宣告前,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的,是否准许,由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







    ===================================================
    声明:
    本站收录的二十万件裁判文书均来自法院官方网站公开信息,
    本站裁判文书栏目不会接受任何个人或企业提供的裁判文书。
    如您认为内容涉及个人或企业隐私,要求修改或删除的,
    请将网址发邮件至:
    我们将在一个工作日内和您联系妥善处理
    ===================================================

    Copyright © 1999-2024 法律图书馆

    .

    .

    欧美精品一区二区蜜臀亚洲 <蜘蛛词>| <蜘蛛词>| <蜘蛛词>| <蜘蛛词>| <蜘蛛词>| <蜘蛛词>| <蜘蛛词>| <蜘蛛词>| <蜘蛛词>| <蜘蛛词>| <蜘蛛词>| <蜘蛛词>| <蜘蛛词>| <蜘蛛词>| <蜘蛛词>| <蜘蛛词>| <蜘蛛词>| <蜘蛛词>| <蜘蛛词>| <蜘蛛词>| <蜘蛛词>| <蜘蛛词>| <蜘蛛词>| <蜘蛛词>| <蜘蛛词>| <蜘蛛词>| <蜘蛛词>| <蜘蛛词>| <蜘蛛词>| <蜘蛛词>| <蜘蛛词>| <蜘蛛词>| <蜘蛛词>| <蜘蛛词>| <蜘蛛词>| <蜘蛛词>| <蜘蛛词>| <蜘蛛词>| <蜘蛛词>| <蜘蛛词>| <蜘蛛词>| <文本链> <文本链> <文本链> <文本链> <文本链> <文本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