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泉清与涟源市汇源焦化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
——湖南省娄底市中级人民法院(2009-8-11)
周泉清与涟源市汇源焦化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
娄底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调解书
(2009)娄中民一终字第292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周泉清,男,1946年7月2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略)。
委托代理人周国雄,涟源市光明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涟源市汇源焦化有限公司,住所地:涟源市斗笠山镇。
法定代表人肖安江,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李国良,男,1955年9月6日出生,汉族,该公司工农矛盾处理员,住(略)。
案由: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上诉人周泉清不服涟源市人民法院(2008)涟民一初字第54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请求依法撤销原判并改判。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经审理查明:2008年6月,涟源市汇源焦化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汇源公司)在周泉清所在的涟源市茅塘镇福禄村埋设煤气管道,在挖掘机作业中,产生的震动致使周泉清家的鱼塘坑被震垮塌。事情发生后,双方就鲜鱼的损失达成赔偿协议,由汇源公司赔偿周泉清鲜鱼损失2600元。但对于鱼塘塘坑的损失因周泉清要求赔偿3600元,汇源公司不予认可,双方没有达成一致意见。后周泉清数次阻止汇源公司施工,当地派出所得知情况后出面处理。2008年6月17日,涟源市公安局委托涟源市价格认证中心对鱼塘塘坑损失进行价格鉴定,认定损失价值800元,周泉清不服,涟源市公安局又于2008年6月26日委托娄底市价格认证中心进行复核,经现场丈量,损坏鱼塘坑长16.5米,墙体高94厘米,参照目前市场行情及99定额,复核认定修复价值为1450元。
本案在二审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协议如下:
一、由涟源市汇源焦化有限公司赔偿周泉清鱼塘塘坑损失3000元,限本协议生效后5日内付清;
二、周泉清自愿放弃其他诉讼请求;
三、本案一、二审诉讼费100元,由周泉清自愿负担;
四、上述协议经双方当事人一致认可,自签字之日起即发生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 判 长 郭 超 群
代理审判员 王 纲 礼
代理审判员 张 朝 华
二○○九年八月十一日
代理书记员 杨 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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