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怡顺、李香国、樊军仁与梁文建雇员受害赔偿纠纷
——湖南省娄底市中级人民法院(2009-8-28)
李怡顺、李香国、樊军仁与梁文建雇员受害赔偿纠纷
娄底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调解书
(2009)娄中民一终字第309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李怡顺,男,1928年5月2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略)。
委托代理人李望求,男,1939年10月2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略)。
委托代理人张菊华,湖南晨晖律师事务所。
上诉人(原审原告)李香国,男,1997年6月8日出生,学生,住(略)。
法定代理人樊军仁,女,1971年6月2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略)。
上诉人(原审原告)樊军仁,女,1971年6月2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略)。
上诉人李香国、樊军仁的委托代理人彭满生,女,1958年10月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略)。
被上诉人梁文建,男,1966年12月2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略)。
委托代理人李忠,女,1967年1月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略),系梁文建的妻子。
案由:雇员受害赔偿纠纷。
上诉人李怡顺、李香国、樊军仁因雇员受害赔偿纠纷一案,不服涟源市人民法院(2006)涟民一初字第14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请求依法改判。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09年8月4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经审理查明,2003年3月份,梁文建喊李华桂去河南修高速公路,2003年4月9日,李华桂从梁文建的工地走失,至今已逾五年。2005年11月28日李贻顺、李香国、樊军仁申请宣告李华桂为死亡人。2005年12月,李贻顺、李香国、樊军仁起诉,要求梁文建赔偿损失12万元。涟源市人民法院受理此案后,因李华桂宣告死亡一案未结,于2006年12月18日裁定中止审理。2007年8月10日涟源市人民法院依法公告宣告李华桂为死亡人,并于2008年8月20日作出(2006)涟民特字第1号民事判决:宣告李华桂死亡。2008年10月20日涟源市人民法院再次开庭审理李贻顺、李香国、樊军仁诉梁文建雇员受害赔偿纠纷一案,李贻顺、李香国、樊军仁将诉讼请求标的增至303981.72元。
本案在二审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由梁文建支付李怡顺、李香国、樊军仁补偿款总计40000元(已支付22000元,余款限在2009年11月20日之前一次性付清)。如果未按本调解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二、李怡顺、李香国、樊军仁自愿放弃在本案中的其他诉讼请求。
三、本案一审诉讼费2600元,由梁文建承担2000元,由李怡顺、李香国、樊军仁承担600元;二审诉讼费2600元免交。
以上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李 谟 贵
代理审判员 王 纲 礼
代理审判员 张 朝 华
二00九年八月二十八日
代理书记员 杨 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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