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新益、刘中奇与刘命初、梅迪青相邻纠纷一案
——湖南省娄底市中级人民法院(2009-7-8)
刘新益、刘中奇与刘命初、梅迪青相邻纠纷一案
娄底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调解书
(2009)娄中民一终字第293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刘新益,男,1927年9月1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略)。
上诉人(原审被告)刘中(仲)奇,男,1981年10月1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略),系刘新益之孙。
委托代理人刘新益,系刘中奇之祖父。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刘命初,男,1968年12月1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略)。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梅迪青,女,1971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略),系刘命初之妻。
两被上诉人的委托代理人邓斌,男,1978年8月6日出生,汉族,涟源市法律援助中心法律工作者,住(略)。
案由:相邻纠纷,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上诉人刘新益、刘中奇因不服涟源市人民法院(2006)涟民一初字第25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09年7月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经审理查明,刘命初与刘新益两家房屋相邻,相邻一侧有一条水沟为两家共用,水沟两侧为两家的阶基,刘命初家一侧阶基在两家发生纠纷前为村民到后山耕作的一条通道,刘新益家一侧阶基由于刘新益在相邻杂屋内养猪,故在阶基上砌有三个猪尿水池口。刘命初家一侧阶基部分由石头堆砌而形成石坎,是刘命初父亲早年所砌,后由刘命初之兄在石坎靠刘命初家一侧筑有围墙,与刘命初家房屋相连。2005年3月,刘命初对石块进行了加固。刘新益认为刘命初加固后的石坎将水沟堵死,致沟水不能流通,于2005年10月29日上午将该部分石坎撬倒,当天中午刘命初之妻梅迪青从外面回来后,看到石坎被撬倒,就找到刘新益家人要求解决未果,于是准备去挖刘新益屋前坪的土去填被撬的石坎,被旁人制止,没有继续。此时,刘新益回到家中,见此情形,即与梅迪青发生争执,在争执过程中刘新益和刘中奇将梅迪青眼睛打伤。受伤后,梅迪青即前往涟源市人民医院治疗,共花去医疗费1897.17元。
本案在二审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了如下协议:
一、刘命初、梅迪青围墙下的石坎,由刘命初、梅迪青自行予以修复;
二、由刘新益、刘中奇支付梅迪青医药费600元,此款限于本调解书生效后七日内一次性付清;
三、刘新益杂屋后的水沟维持现状;
四、双方不得再就本案涉及的争议问题主张权利;
五、一审诉讼费300元,由刘命初、梅迪青负担;二审诉讼费300元,由刘新益、刘中奇负担。
以上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李 谟 贵
审 判 员 张 韧
代理审判员 曾 兴
二○○九年七月八日
书 记 员 曾 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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