阳从辉与朱余良离婚纠纷一案
——湖南省娄底市中级人民法院(2009-7-16)
阳从辉与朱余良离婚纠纷一案
娄底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调解书
(2009)娄中民一终字第302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阳从辉,男,1973年3月1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略)。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朱余良,女,1976年10月2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略)。
委托代理人许步奇,男,1934年9月1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略)。
案由:离婚纠纷。
上诉人阳从辉因离婚纠纷一案,不服双峰县人民法院(2009)双民一初字第30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要求撤销原判,依法予以改判。本院受理后,于2009年7月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经审理查明,朱余良与阳从辉于2003年农历正月经人介绍相识并确立恋爱关系,同年农历12月22日按当地农村风俗举行结婚仪式并同居生活,2004年7月5日在双峰县青树坪镇民政所补办了结婚登记手续,双方婚后一直未生育小孩,并常为家庭琐事发生纠纷。2008年初朱余良曾起诉要求与阳从辉离婚,同年2月20日双峰县人民法院以(2008)双民一初字第20号民事判决驳回了朱余良要求与阳从辉离婚的诉讼请求。尔后,朱余良与阳从辉继续分居生活至今。2009年4月7日朱余良再次向双峰县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另查明,朱余良与阳从辉无夫妻共同财产,亦无夫妻共同债权债务。朱余良现存于阳从辉家的嫁妆有:一台29寸康佳牌彩电、一个三门柜、一套矮组合、一套仿红木沙发、一张茶几、一个餐柜及八床被等。本案在原审审理过程中,朱余良自愿将其现存于阳从辉家的嫁妆赠予阳从辉。
本案在二审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上诉人阳从辉与被上诉人朱余良自愿离婚;
二、被上诉人朱余良自愿将存放于上诉人阳从辉家的嫁妆即29寸康佳牌彩电一台、三门柜一个、矮组合一套、仿红木沙发一套、茶几一张、餐柜一个、被八床等赠予上诉人阳从辉;
三、被上诉人朱余良自愿补偿上诉人阳从辉人民币14600元,此款限于本调解书生效后7日内一次性付清;
四、一审诉讼费300元,由被上诉人朱余良负担;二审诉讼费300元,由上诉人阳从辉负担。
以上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本调解书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李 谟 贵
审 判 员 张 韧
代理审判员 曾 兴
二○○九年七月十六日
书 记 员 曾 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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