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5)東民一終字第8號
——山東省東營市中級人民法院(2005-1-7)
山東省東營市中級人民法院
民事調解書
(2005)東民一終字第8號
上訴人(原審原告):程旭輝,男,1979年8月28日生,漢族,山東墾利石化有限責任公司職工,住(略)。
委托代理人:程元德,男,1949年8月20日生,漢族,東營君安法律服務所法律工作者,住(略)。(代理權限為:特別授權)。
被上訴人(原審被告):東營市公共交通汽車公司,住所:東營市東城膠州路22號。
法定代表人:王玉瑞,經(jīng)理。
委托代理人:孫云利,男,1956年6月17日生,漢族,東營市公共交通汽車公司安全科科長,住(略)(代理權限為:特別授權)。
案由:人身損害賠償糾紛。
上訴人程旭輝因人身損害賠償糾紛一案,不服東營市東營區(qū)人民法院(2004)東民初字第1174號民事判決,向本院提起上訴,請求撤銷原判,依法改判。
經(jīng)審理查明,2004年2月11日,被上訴人單位司機陳學明駕駛魯E01332號大客車與上訴人在終點站發(fā)生擠傷事故。2004年2月24日,墾利縣公安局交警大隊作出該事故不屬交通事故認定。上訴人受傷后,在墾利縣醫(yī)院住院治療16天,花費醫(yī)療費7579.4元,累計誤工74天,誤工費3278.25元,花費交通費80元。
本案在審理過程中,經(jīng)本院主持調解,雙方當事人自愿達成如下協(xié)議:
一、被上訴人東營市公共交通汽車公司于本調解書生效后30日內賠償上訴人程旭輝醫(yī)療費、誤工費、護理費、交通費、住院伙食補助費、鑒定費和殘疾賠償金等共計25000元;
二、一審案件受理費1185元,由上訴人程旭輝負擔274元,被上訴人東營市公共交通汽車公司負擔911元;二審案件受理費1185元,由上訴人程旭輝負擔592.5元,被上訴人東營市公共交通汽車公司負擔592.5元。
上述協(xié)議符合有關法律規(guī)定,本院予以確認。
本調解書經(jīng)雙方當事人簽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審 判 長 楊憲銀
審 判 員 劉國海
代理審判員 翟玉芬
二00五年元月七日
書 記 員 于 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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