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5)東民三終字第67號
——山東省東營市中級人民法院(2005-6-2)
山東省東營市中級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書
(2005)東民三終字第67號
上訴人(原審被告):淄博淄建集團有限公司。住所地:淄博市張店區(qū)杏園東路53號。
法定代表人:夏書強,董事長。
被上訴人(原審原告):林國榮,男,1968年4月4日出生,漢族,福建省浦田縣笏不鎮(zhèn)人,住(略)。
委托代理人:徐能智,山東正義之光律師事務(wù)所律師。
被上訴人(原審被告):山東桓臺建設(shè)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東省桓臺縣商城28號。
法定代表人:鞏宜海,董事長。
委托代理人:徐精亮,男,1961年9月23日出生,山東桓臺建設(shè)工程有限公司職工,住(略)。
委托代理人:周立村,男,1959年11月2日出生,山東桓臺建設(shè)工程有限公司職工,住(略)。
被上訴人(原審被告):淄博市建筑工程公司第五項目分公司。住所地:淄博市張店區(qū)東一路18號。
負責人:王勤峰,經(jīng)理。
上訴人淄博淄建集團有限公司因與被上訴人林國榮、被上訴人山東桓臺建設(shè)工程有限公司、被上訴人淄博市建筑工程公司第五項目分公司租賃合同糾紛一案,不服東營市東營區(qū)人民法院(2004)東民初字第1385號民事判決,提起上訴。本院受理后,依法組成合議庭,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被上訴人林國榮的委托代理人徐能智,被上訴人山東桓臺建設(shè)工程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徐精亮,到庭參加了訴訟。上訴人淄博淄建集團有限公司、被上訴人淄博市建筑工程公司第五項目分公司,經(jīng)本院傳票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jié)。
本院認為,上訴人淄博淄建集團有限公司經(jīng)本院傳票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五十八條、第一百二十九條之規(guī)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回上訴處理。
案件受理費減半收取121元,由上訴人淄博淄建集團有限公司承擔。
本裁定為終審裁定。
審 判 長 溫 剛
審 判 員 鞏天緒
代理審判員 侯政德
二○○五年六月二日
書 記 員 王 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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