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5)東民四終字第24號
——山東省東營市中級人民法院(2005-4-19)
山東省東營市中級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書
(2005)東民四終字第24號
上訴人(原審本訴被告、反訴原告):青島澳泰電器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島市南京路257號。
法定代表人劉玉春,董事長。
委托代理人杜眾華,山東達(dá)洋律師事務(wù)所律師。
委托代理人孫瑞璽,山東達(dá)洋律師事務(wù)所律師。
被上訴人(原審本訴原告、反訴被告):東營天成恒信科技大廈。住所地東營市東營區(qū)西三路125號。
法定代表人許恒信,董事長。
委托代理人閆向陽,山東魯北律師事務(wù)所律師。
上訴人青島澳泰電器工程有限公司因與被上訴人東營天成恒信科技大廈房屋租賃合同糾紛一案,不服東營市東營區(qū)人民法院 (2003)東民初字第1850號民事判決,向本院提起上訴。本院在審理過程中,青島澳泰電器工程有限公司以自愿達(dá)成和解協(xié)議為由,于2005年4月19日遞交書面申請撤回上訴。
本院認(rèn)為,上訴人青島澳泰電器工程有限公司撤回上訴的申請符合法律規(guī)定。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五十六條、第一百五十八條的規(guī)定,裁定如下:
準(zhǔn)許上訴人青島澳泰電器工程有限公司撤回上訴,雙方均按原審判決執(zhí)行。
二審案件受理費7145元減半收取3573元,由上訴人青島澳泰電器工程有限公司。
本裁定為終審裁定。
審 判 長 楊秀梅
審 判 員 于秋華
審 判 員 李萬海
二○○五年四月十九日
書 記 員 周愛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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