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5)東民二初字第28號
——山東省東營市中級人民法院(2005-7-27)
山東省東營市中級人民法院
民事調(diào)解書
(2005)東民二初字第28號
原告東營市宇通石油化工有限公司,住所地墾利縣黃河路495號。
法定代表人張宗平,該公司董事長。
被告無錫市天潤潤滑油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蘇省無錫市西園里蠡溪路102-7號。
法定代表人沈新忠,該公司經(jīng)理。
第三人盤錦堡沃精細化工有限公司,住所地遼寧省盤錦市興隆臺工業(yè)開發(fā)區(qū)。
法定代表人葉劍,該公司董事長。
案由:買賣合同糾紛。
原告東營市宇通石油化工有限公司于2005年6月7日來我院起訴,請求被告無錫市天潤潤滑油有限公司與第三人盤錦堡沃精細化工有限公司償付油款4118870元,并賠償原告損失。
經(jīng)審查,原、被告于2005年5月6日簽訂了購銷合同。雙方約定,被告無錫市天潤潤滑油有限公司帶款提貨,平倉后一次性付清全部油款,原告提供全額增值稅票。原告于2005年5月23日給被告和第三人在東營勝利油田海港碼頭裝4#燃料油1438.2噸。第三人將貨物拉走后,被告與第三人未付貨款。
本案在審理過程中,經(jīng)本院主持調(diào)解,雙方當(dāng)事人自愿達成如下協(xié)議:
一、被告償還原告油款373.92萬元,其中抵扣原告貨款20萬元,剩余353.92萬元,由第三人支付原告310萬元,剩余43.92萬元,由被告于2005年11月28日前付清。被告如到期不能清償,需為原告支付2萬元違約金。
二、原告為第三人出具310萬元的增值稅發(fā)票,剩余63.92萬元增值稅發(fā)票于被告將余款43.92萬元付清后為被告開具。
三、被告為原告出具20萬元增值稅發(fā)票。
案件受理費30604元,實支費12242元,共計42846元,減半收取21423元,由原告負擔(dān)。
上述協(xié)議符合有關(guān)法律規(guī)定,本院予以確認。
本調(diào)解書經(jīng)雙方當(dāng)事人簽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審 判 長 趙淑媛
代理審判員 張素云
代理審判員 于海燕
二○○五年七月二十七日
書 記 員 劉蓬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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