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5)東法民三禁字第4號
——山東省東營市中級人民法院(2005-9-26)
山東省東營市中級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書
(2005)東法民三禁字第4號
申請人:山東省墾利縣酒廠,住所地:墾利縣開發(fā)區(qū)。
法定代表人:荊建華,廠長。
委托代理人李學宗,山東魯北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申請人:墾利縣東利酒廠 ,住所地:墾利一號渡口。
法定代表人:王瑞廷,廠長。
申請人山東省墾利縣酒廠于2005年9月26日向本院提出申請,認為被申請人墾利縣東利酒廠侵犯了申請人享有的"碧海緣+波紋"商標權,該商標(商標號:1635521)被國家工商總局核定在第33類商品上使用,2004年2月被山東省工商行政管理局認定為山東省著名商標。理由是:被申請人墾利縣東利酒廠開辦的墾利縣東利酒廠生產的"男特"系列之"金碧海"白酒,在外包裝上特別突出使用了"金碧海"三字,被申請人在同種商品上使用與申請人近似的商標,侵犯了申請人的商標專用權,現(xiàn)被申請人仍然生產該系列白酒,如不及時制止被申請人的侵權行為,將對申請人的生產銷售造成極大的損失。為此,請求法院依法裁定被申請人立即停止生產侵害申請人商標專用權的"碧海緣"系列之"金碧海"白酒的侵權行為。申請人已向本院提供了相應的擔保。
本院審查了申請人山東省墾利縣酒廠提交的證明其商標權真實有效的文件,以及被申請人在其生產的"男特"系列之"金碧海"白酒外包裝上特別突出使用了"金碧海"三字的證據(jù),并對其提供的擔保進行了核實。本院認為,申請人的申請符合我國相關法律的規(guī)定,應予支持。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五十七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訴前停止侵犯注冊商標專用權行為和保全證據(jù)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第一條、第九條的規(guī)定,裁定如下:
被申請人立即停止生產侵犯申請人注冊商標專用權的涉案"男特"系列之"金碧海"白酒。
本裁定送達后立即執(zhí)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收到裁定之日起十日內向本院申請復議一次。復議期間不停止裁定的執(zhí)行。
審 判 長 溫 剛
審 判 員 梅雪芳
審 判 員 鞏天緒
二00五年九月二十六日
書 記 員 柳洪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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