久久人人爽人人爽av片,伊人久久综合色,亚洲欧美国产精品无码中文字,最新国产精品久久精品

  • 法律圖書館

  • 新法規(guī)速遞

  • (2005)東民三初字第11號

    ——山東省東營市中級人民法院(2005-12-5)



    山東省東營市中級人民法院

    民事判決書

    (2005)東民三初字第11號

      原告:曲阜天博汽車零部件制造有限公司。住所:曲阜市旅游經濟開發(fā)區(qū)。
      法定代表人:呂新民,總經理。

      委托代理人王立杰,山東昌明重光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孫其富,男,1959年7月20日出生,漢族,(略)。

      委托代理人韓慶輝,山東魯北律師事務所律師。

      原告曲阜天博汽車零部件制造有限公司訴被告孫其富侵犯注冊商標專用權糾紛一案,本院于2005年9月20日受理后,依法組成合議庭,于2005年11月1日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曲阜天博汽車零部件制造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王立杰、被告孫其富的委托代理人韓慶輝到庭參加了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原告曲阜天博汽車零部件制造有限公司訴稱,原告是國內汽車零部件生產行業(yè)具有較高聲譽的企業(yè),所生產的熱敏開關等七大類產品屬大眾、富康、本田等九十余家主機廠專用配套部件,所用"天博"商標已經國家商標局登記注冊,原告依法擁有"天博"注冊商標的專用權。2005年,原告方技術人員在進行市場調查時發(fā)現被告在其營業(yè)場所內公開大量銷售標有該商標的假冒產品,嚴重侵犯了原告的商標專用權。請求法院依法判令被告:1、立即停止侵犯原告注冊商標專用權的侵權行為;2、賠償原告經濟損失6萬元及原告因制止上述侵權行為的合理開支4150元;3、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被告孫其富辯稱,1、原告自我方購買的熱敏開關,是我方從淄博永順汽配總批處購買的,被告沒有侵犯原告注冊商標專用權的故意和事實,也沒有大量銷售侵權商品,被告對此不承擔賠償責任,原告的訴訟請求沒有事實和法律依據,請求法院依法駁回原告的訴訟請求。

      原告為證明自己的訴訟請求,向本院提交了三組共十一份證據:

      證據一原告的企業(yè)法人營業(yè)執(zhí)照、證據二法定代表人公證書、證據三法定代表人身份證明書、證據四"TEMB" 字母組合商標注冊證復印件、證據五天博圖形商標注冊證復印件用以證明原告對天博字母組合商標"TEMB"及圖形商標享有注冊商標專用權。被告質證認為,對證據一、二、三的真實性無異議,對證據四、五的真實性有異議,認為應提交原件;

      證據六山東省昌樂縣公證處(2005)昌樂證民字第388號公證書、證據七被告出具的銷貨發(fā)票、證據八昌樂縣公證處現場封存的從被告處購買的侵犯原告注冊商標專用權的假冒商品、證據九原告生產的正品,用以證明被告銷售了侵犯原告注冊商標專用權的假冒商品的事實;被告對證據七、九的真實性均無異議,對證據六、八有異議,認為證據六違反了公證管轄的規(guī)定,申請人不是本案原告,該公證書無效,該證據不能作為證據使用,否認證據八系其銷售給原告的商品;

      證據十原告出具的授權委托書、證據十一濟南輝煌九鼎知識產權代理服務有限公司昌樂分公司的營業(yè)執(zhí)照用以證明昌樂縣公證處公證書合法有效;被告質證認為,對該兩份證據的真實性無異議,但認為委托書不能改變公證管轄地的規(guī)定,不能證明原告的主張。

      被告為證明自己的訴訟請求,向本院提交了兩份證據:

      證據一淄博永順汽配總批處發(fā)貨清單、證據二標注為天博商標的熱敏開關,用以證明其所銷售的天博商標熱敏開關是從淄博永順汽配總批處購買,是其合法取得且有提供者,其不應承擔賠償責任;被告質證認為,對證據一的真實性有異議,該證據只是印有"淄博永順汽配總批處發(fā)貨清單"字塑,沒有蓋章也沒有個人簽名,由誰出具不清楚,被告不能證明其所銷售的天博商標熱敏開關來自淄博永順汽配總批處,認為證據二與本案無關。

      對于雙方提交的以上證據,本院認為,原告提交的證據一、二、三、七、九、十、十一符合證據的真實性、合法性和關聯(lián)性的要求,應予采信。原告提交的證據四、五雖系復印件,但在本院審理的(2005)東民三初字第9號侵犯商標專用權糾紛案件中,原告提供了由曲阜市公證處出具的(2005)曲證民字第82號、83號公證書,該兩份公證書證明證據四、五與原件相符。并經被告庭后予以了核實,故對證據四、五予以采信。原告提交的證據六系昌樂縣公證處根據申請人濟南輝煌九鼎知識產權代理服務有限公司昌樂分公司的申請,對該公司工作人員劉陽在被告經營的廣饒縣廣城汽車配件經營部購買了標有天博注冊商標標識的溫度開關(即熱敏開關)的過程進行了公證,被告不能提供證據推翻該證據,故對該份證據和證據八的效力予以認定。被告提供的證據一,無法核實其真?zhèn)危桓娌荒軗俗C明其所銷售的天博商標熱敏開關來自淄博永順汽配總批處,故對該證據不予采信;被告提供的證據二,與本案無關聯(lián)性,不予采信。

      根據當事人的舉證、質證、法庭陳述及本院認證情況,本院查明以下事實:

      原告于2003年5月7日獲得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商標局第3136046號商標注冊,該注冊商標為天博字母組合"TEMB"商標,核定使用商品為第9類,即機油壓力報警器、水溫傳感器、熱敏開關、調溫器,注冊有效期為2003年5月7日至2013年5月6日。原告于2003年6月14日獲得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商標局第3150282號商標注冊,該注冊商標為天博圖形商標,核定使用商品為第9類,即車用調溫器、車用機油壓力報警器、車用水溫傳感器、車用熱敏開關、車用進氣溫度傳感器、空調溫控開關、位置傳感器、燃油溫度傳感器、車用控制開關,注冊有效期為2003年6月14日至2013年6月13日。

      2005年8月5日,濟南輝煌九鼎知識產權代理服務有限公司昌樂分公司的工作人員劉陽在被告經營的廣饒縣廣城汽車配件經營部購買了標有天博注冊商標標識的溫度開關(即熱敏開關)一只。

      本案的焦點問題是:1、被告所銷售的熱敏開關是否是侵犯原告注冊商標專用權的假冒商品?2、如果被告所銷售的是侵犯原告注冊商標專用權的商品,被告是否應承擔賠償責任?

      首先,關于被告所銷售的熱敏開關是否是侵犯原告注冊商標專用權的假冒商品的問題。

      本院認為,從被告的抗辯來看,被告主張其對所銷售的天博牌熱敏開關是否為假冒原告注冊商標的商品不知情,對于原告主張其銷售的是假冒原告注冊商標的商品,并未提供證據予以反駁,其所提供的證據僅是圍繞著其所銷售的涉案商品有合法來源和提供者、其不應承擔賠償責任的主張,對其所售涉案商品是否為原告所生產的正品,未提供任何證據予以證實。被告對此應承擔舉證不能的責任。原告作為天博字母組合商標和圖形商標的專用權人,對其主張從被告處購買的熱敏開關系侵犯原告注冊商標專用權的假冒商品的事實,予以認定。被告認為假冒商品的認定應由有關部門進行鑒定的理由,本院不予采納。

      其次,關于被告是否應當承擔賠償責任的問題。

      我國商標法第56條第3款規(guī)定,銷售不知道是侵犯注冊商標專用權的商品,能證明該商品是自己合法取得并說明提供者的,不承擔賠償責任?梢,不承擔賠償責任必須同時滿足以下條件,即:1、銷售者主觀上不知道;2、能證明該商品是自己合法取得并說明提供者。否則,將因為過錯而承擔賠償責任。所謂"不知道",即不"明知"或"應知",是行為人在主觀上的一種實然和應然的心理狀態(tài),而行為人的主觀狀態(tài)往往是難以確定的。因此,通常情況下,只要行為人能證明該商品是自己合法取得并說明提供者,就推定行為人在主觀上已盡法律上的注意義務,即在主觀上無過錯,可以不承擔賠償責任。本案中,被告作為汽車配件經營業(yè)主,其所提供的證據,既不能證明其售給原告的涉案侵權商品是其合法取得,更無法核實提供者,被告依法應承擔停止侵權、賠償損失的法律責任。由于原告的實際損失和被告的獲利均無證據證實,原告主張適用法定賠償符合法律規(guī)定,應予支持。但原告所主張的賠償數額過高,由本院在法律規(guī)定的幅度范圍內酌情確定合理的賠償數額?紤]到被告所經營的廣饒縣廣城汽車配件經營部的實際規(guī)模,被告賠償原告經濟損失10000元。原告主張其為制止被告的侵權行為而支出的合理開支費用4150元,但未提供證據予以證實,故對其該項主張不予支持。

      綜上,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一百三十四條第一款第(一)、(七)項、《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五十二條第(二)項、第五十六條第三款的規(guī)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孫其富立即停止侵犯原告注冊商標專用權的侵權行為;

      二、被告孫其富賠償原告曲阜天博汽車零部件制造有限公司經濟損失10000元。

      三、駁回原告的其他訴訟請求。

      案件受理費2435元,由被告負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照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山東省高級人民法院。

      

      

      

      

                                        審 判 長  梅雪芳

                                        審 判 員  鞏天緒

                                        人民陪審員  李 濤

                                        二OO五年十二月五日

                                        書 記 員  王 輝




    ===================================================
    聲明:
    本站收錄的二十萬件裁判文書均來自法院官方網站公開信息,
    本站裁判文書欄目不會接受任何個人或企業(yè)提供的裁判文書。
    如您認為內容涉及個人或企業(yè)隱私,要求修改或刪除的,
    請將網址發(fā)郵件至:
    我們將在一個工作日內和您聯(lián)系妥善處理
    ===================================================

    Copyright © 1999-2024 法律圖書館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