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5)東民四終字第95號
——山東省東營市中級人民法院(2005-10-26)
山東省東營市中級人民法院
民事判決書
(2005)東民四終字第95號
上訴人(原審原告)程爽,女,1970年5月4日出生,漢族,東營市百貨大樓職工。
委托代理人田學(xué)勇,墾利縣法律援助中心律師。
被上訴人(原審被告)高義山,男,1964年10月4日出生,漢族,(略)。
委托代理人高寶山,男,1960年1月2日出生,漢族,(略)。
上訴人程爽因與高義山民間借貸糾紛一案,不服山東省墾利縣人民法院(2005)墾民初字第584號民事判決,向本院提起上訴。本院受理后,依法組成合議庭,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上訴人程爽及其委托代理人田學(xué)勇,被上訴人高義山及其委托代理人高寶山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jié)。
原審查明,被告高義山是原告程爽的丈夫高泉山的三哥,高泉山于2004年9月23日死亡(死因不明)。2004年4月23日,高泉山從于美文、候功利處借款30000元,借款期限一年,借款利息1000元,并出具了借款條一張。
以下事實有原告提供的錄音帶一盤、鐵通通訊公司通話時間明細(xì)表一份、證人于美文出庭作證并提供了高泉山出具的借款條一張;被告提供的證人王瑞祥出庭作證并提供了證言一份、高俊君證言一份及庭審筆錄在卷為憑。
原審法院認(rèn)為,原告程爽主張的被告高義山應(yīng)歸還其借款30000元及利息1000元的訴訟請求,因被告否認(rèn),又因原告只提供了錄音帶一盤、鐵通通訊公司通話時間明細(xì)表一份、證人于美文出庭作證并提供了高泉山出具的借款條一張加以證實,未提供其他有力證據(jù)加以證實,故原告的該項訴訟請求,不予支持。據(jù)此,判決駁回原告程爽的訴訟請求。案件受理費1250元,其他訴訟費用625元由原告承擔(dān)。
上訴人程不服原審判決上訴稱,一審雙方提交的證據(jù)以及被告的答辯完全能證實被告借用了原告的款,而被告沒有提供還了的有效證據(jù),因此一審判決認(rèn)定事實不清,二審應(yīng)予改判。請求依法改判由被上訴人償付借款30000元及利息1000元。
被上訴人高義山辯稱,被上訴人從未借上訴人夫妻二人的任何款項,更未通過其二人向他人借款,也不存在按期付息的事實,上訴人訴訟被上訴人的理由無事實依據(jù)。請求二審法院依法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經(jīng)審理,二審查明認(rèn)定的事實與原審法院認(rèn)定的一致。二審期間,雙方當(dāng)事人均未提交新的證據(jù)。
本院認(rèn)為,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之間是否存在借款事實是本案的主要爭議焦點。上訴人主張被上訴人償還其借款及利息,向法庭提交了自行錄制的錄音帶證實,但該錄音帶內(nèi)容并不能直接證明被上訴人欠上訴人款項,亦無其他證據(jù)予以佐證。故上訴人的訴訟請求,證據(jù)不足,不予支持。綜上,原審認(rèn)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得當(dāng),判決結(jié)果合理,應(yīng)予維持。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五十二條、第一百五十三條第一款第(一)項、第一百五十八條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二審案件受理費1250元,由上訴人程爽承擔(dān)。
本判決為終審判決。
審 判 長 楊秀梅
審 判 員 于秋華
審 判 員 李萬海
二00五年十月二十六日
書 記 員 周愛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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