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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05)東民一終字第149號

    ——山東省東營市中級人民法院(2005-12-12)



    山東省東營市中級人民法院

    民事判決書

    (2005)東民一終字第149號

      上訴人(原審原告):勝利油田金達萬通管道工程有限公司,駐東營市經濟開發(fā)區(qū)。
      法定代表人:辛萬利,經理。

      委托代理人:竇策飛,山東天地恒律師事務所律師。

      上訴人(原審被告):勝利油田職工大學,駐東營市東營區(qū)濟南路185號。

      法定代表人:秦建民,校長。

      委托代理人:丁希民,山東眾旭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上訴人:中國石化集團勝利石油管理局供水公司,駐東營市東營區(qū)北二路306號。

      法定代表人:徐金波,經理。

      委托代理人:李濤,男,1971年9月9日生,漢族,中國石化集團勝利石油管理局供水公司法律顧問,住(略)。

      上訴人勝利油田金達萬通管道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簡稱萬通公司)、勝利油田職工大學(以下簡稱職工大學)因承攬合同糾紛一案,不服東營市東營區(qū)人民法院(2005)東民初字第514號民事判決,向本院提起上訴,本院受理后,依法組成合議庭,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上訴人萬通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辛萬利及其委托代理人竇策飛,上訴人職工大學的委托代理人丁希民,被上訴人中國石化集團勝利石油管理局供水公司(以下簡稱供水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李濤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原審法院審理查明,2001的10月28日,被告供水公司與勝利油田通達管道修復工程中心(以下簡稱通達管道修復中心)簽訂了承攬合同,由通達管道修復中心承攬河口河濱路供水管線改造工程(即河口基地樓區(qū)DN500供水管線改造工程,以下簡稱河口基地管線改造工程),由被告供水公司供應材料,工程價款60萬元,于2001年12月1日前完工。2001年12月22日,被告供水公司與通達管道修復中心對該供水管線改造工程進行結算,工程造價為584006.33元。被告供水公司分別于2002年7月17日、2002年9月11日、2002年9月25日分3次向通達管道修復中心支付工程款300000元、164734.12元、100000元,通達管道修復中心應交納的稅金19272.21元由被告供水公司已代為交納。該供水管線改造工程結算所涉工程款,供水公司已全部支付給通達管道修復中心。

      2003年1月14日,供水公司工作人員張新華向原告出具原告施工的工程量清單,2004年10月18日,供水公司職能部門水利工程管理部向原告出具證明,證明河口基地管線改造工程修復管線長度為2890米,其中,通達管道修復中心負責施工1766米,萬通公司負責施工1124米。

      被告供水公司提供其職能部門水利工程管理部關于2004年10月18日出具的河口基地管線改造工程情況的說明,證明2004年10月18日,原告法定代表人到水利工程管理部,稱其單位從通達管道修復中心承包的工程,通達管道修復中心未與其結算工程款,為了方便其與通達管道修復中心結算工程款,讓水利工程管理部出具了萬通公司曾參與施工及施工量多少的證明。原告對此無異議,認可是給通達管道修復中心干的河口基地管線改造工程。

      通達管道修復中心是勝利油田職工大學作為主管部門于1997年3月14日成立的非公司集體企業(yè),具備法人資格。2002的3月27日,通達管道修復中心及職工大學校辦產業(yè)部向東營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以不再保留校辦企業(yè)為由申請注銷該中心,申請注銷登記報告載明債權債務全部由通達管道修復中心承擔,注銷后若遺留民事責任由職工大學承擔。東營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于2001年3月29日核準注銷通達管道修復中心。

      職工大學校辦產業(yè)部于2002年3月27日向東營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出具企業(yè)注銷批準文件,載明由于通達管道修復中心原法人代表與油田解除勞動合同,決定終止經營,債權債務由職工大學負責清償,企業(yè)注銷后出現的民事責任由主辦單位承擔。該批準文件中"債權債務由職工大學負責清償"是改動后的內容,改動前的內容是"債權債務由通達管道修復中心負責清償"。被告職工大學并未在改動后的內容上蓋章確認。

      原審法院認為,被告供水公司提供的付款憑證及結算單證實其與通達管道修復中心簽訂了河口基地管線改造工程合同,該合同權利義務主體為被告供水公司與通達管道修復中心,原告無合同權利義務關系。原告現持有被告供水公司工作人員出具的工程量清單及該公司所屬水利工程管理部出具的證明,可以證實原告對河口基地管線改造工程進行了部分施工,被告供水公司所屬水利工程管理部出具的關于2004年10月18日證明的情況說明,原告無異議并認可是從通達管道修復中心承攬的工程,可以證實原告與通達管道修復中心存在建設工程合同關系,原告應向通達管道修復中心主張權利。通達管道修復中心是被告職工大學開辦的具備法人資格的集體所有制企業(yè),通達管道修復中心及被告職工大學以不再保留校辦企業(yè)為由向東營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申請注銷通達管道修復中心,東營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已核準。法律規(guī)定集體所有制企業(yè)法人以企業(yè)所有的財產承擔民事責任,通達管道修復中心具備法人資格,應獨立承擔民事責任。原告提供的企業(yè)注銷批準文件因內容有改動,該證據存在瑕疵,對該證據證明力不予確認。通達管道修復中心及被告職工大學在申請注銷通達管道修復中心時向東營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出具的申請注銷登記報告內容不符合法律規(guī)定,被告職工大學應對通達管道修復中心承擔清算責任,應以通達管道修復中心的財產進行還款。原告請求被告供水公司及被告職工大學承擔付款責任不予支持。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四十八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一百零九條及《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六十四條的規(guī)定,判決:一、被告職工大學于判決生效之日起六十日內對通達管道修復中心清算,以通達管道修復中心財產支付原告萬通公司工程款225577元;二、駁回原告的其他訴訟請求。案件受理費5894元,由被告職工大學負擔。

      萬通公司上訴請求撤銷原判,依法改判被上訴人支付工程款225577元。主要理由是:1、企業(yè)法人清算應當發(fā)生于企業(yè)注銷之前,職工大學開辦的通達管道修復中心在判決前早以被注銷,原審法院在通達管道修復中心被注銷后,仍判決職工大學對通達管道修復中心的債務進行清算是錯誤的。2、職工大學在注銷其開辦的通達管道修復中心時,在工商局申請注銷登記報告中明確表示在通達管道修復中心注銷后遺留的民事責任,由職工大學承擔,上訴人按照職工大學的該承諾,要求其承擔通達管道修復中心的民事責任是正確的,而原審法院對此予以否定是錯誤的。綜上應改判職工大學支付上訴人工程款。

      職工大學辯稱,1、一審法院對原告提供的文件因內容有改動,因此不予確認是正確的,我方認為應予維持。2、萬通公司與通達管道修復中心之間不存在承攬合同關系,所以其請求職工大學支付工程款沒有法律依據,因此請求二審法院駁回其訴訟請求。

      供水公司辯稱,一審法院針對被上訴人供水公司的裁決是符合法律規(guī)定的,對一審中針對被上訴人的裁決,請二審法院予以支持。

      職工大學上訴請求撤銷原判,判決駁回萬通公司的訴訟請求。主要理由是:通達管道修復中心與萬通公司之間不存在書面的承攬合同,也未訂立口頭合同。原審法院已查明本案所涉管線改造工程是我方承攬的,2001年12月22日,雙方進行了工程結算并將工程款支付完畢,所有的文字材料及施工過程都與萬通公司沒有任何關系,萬通公司提交的證據也不能證實其施工的工程量包括在通達管道修復中心的工程量之內。2、萬通公司的請求已超過訴訟時效。綜上應判決駁回萬通公司的訴訟請求。

      萬通辯稱,1、我方參與河口基地管線改造工程施工的事實清楚,證據充分,一審法院經過審理對該事實予以確認是正確的。2、上訴人萬通公司是在2004年10月才知道被上訴人領走工程款的事實,所以不存在超過訴訟時效的問題。

      供水公司辯稱,一審法院針對被上訴人供水公司的裁決是符合法律規(guī)定的,對一審中針對我方的裁決請求二審法院予以支持。

      雙方當事人爭議的焦點問題是,1、上訴人萬通公司是否參與了河口基地管線改造工程的施工及其在施工過程中與誰存在承攬合同關系?2、上訴人萬通公司施工的工程量是多少,是否已經進行結算?3、原審判決職工大學對通達管道修復中心進行清算尚還債務是否正確?4、職工大學應否承擔通達管道修復中心的民事責任?5、本案是否已超過訴訟時效?

      針對爭議的焦點問題,上訴人萬通公司提交了以下證據:1、河口基地線改造工程竣工資料及圖紙1份,該證據的編制單位為通達管道修復中心,該證據中,明確標明了施工單位有2個,即通達管道修復中心與萬通公司,其中萬通公司施工1124米。該證據予以證實:上訴人萬通公司與通達管道修復中心之間是以共同施工人的名義與供水公司承攬的工程;同時證明萬通公司施工的工程量為1124米。2、隱蔽工程技術記錄1份,在該記錄上有建設單位施工負責人張新華的簽字,也證明上訴人與通達管道修復中心共同施工了河口基地管線改造工程。3、建筑工程預結算書1份,予以證明上訴人萬通公司所施工的工程量。

      職工大學對以上證據質證認為,1、萬通公司提供的證據從形式上看這是通達管道修復中心報送的竣工資料,可以證實所有工程量都是通達管道修復中心所施工的工程量與萬通公司無關。2、根據工商局的登記材料表明,通達管道修復中心已于2002年3月27日注銷,而萬通公司提供的該證據的時間是2002年6月1日出具的,因此時通達管道修復中心已經被注銷,那么在2002年6月份出具的這份材料還蓋有通達管道修復中心的公章,顯然是不真實的。3、結合一審供水公司提供的證明,說明施工本案工程的是東營益豐管道修復技術有限責任公司(以下簡稱益豐公司),通達管道修復中心雖然與供水公司簽訂過承攬合同,但其已被注銷,實際施工的上是益豐公司,在本案中通達管道修復中心和職工大學不應該作為訴訟主體。4、萬通公司在對證據說明時稱其與通達管道修復中心共同承包的施工項目,按照其對施工的表述,主張權利的對象應該是供水公司,而不應是職工大學。5、從萬通公司提供的證據上看,沒有出現過萬通公司的公章,體現不出萬通公司作為施工主體參與本案的施工項目,至于辛萬利個人的簽字并不代表萬通公司進行了施工。即使辛萬利個人參與了本案的項目施工,有可能是他個人與供水公司進行了約定,但不能確定是萬通公司參與了施工。6、萬通公司提供的預算書是其自己制作的,沒有其它審核機關的確認,對工程價款沒有證明效力。7、根據庭審質證的證據證實工程是由通達管道修復中心承攬并施工的,對于施工資料中辛萬利的簽字問題,說明辛萬利有可能是通達管道修復中心的聘用人員,不能證明萬通公司與通達管道修復中心之間存在合同關系。

      供水公司針對萬通公司提交的證據發(fā)表了以下質證意見,1、被上訴人對施工資料及圖的內容的真實性沒有異議,但對萬通公司提到的證明目的有異議。該證據只能證明該工程的施工質量、進度及相關負責人簽字的一些技術性材料,但從施工的檢驗表可以看出辛萬利一直作為負責人參與了該項目,通達管道修復中心將施工的部門列入了施工圖紙與事實是相吻合的。但不是證明是共同施工。2、對于2002年8月、9月、10月,通達管道修復中心結算的公章,我方申請有關部分對此進行了司法鑒定,結果表明通達管道修復中心結算使用的公章與訂立合同時的公章是一致的,職工大學稱通達管道修復中心在注銷后所使用的公章是假公章,沒有法律依據。3、通達管道修復中心注銷后,其法定代表人郎豐生成立的益豐公司,結算都是與通達管道修復中心進行的,與益豐公司沒有關系。4、共同承包施工項目供水公司不認可,但在短時間內完成本案所涉的工程量僅靠通達管道修復中心是完不成的。5、對于萬通公司提交的預算書,只是內部的結算文件,不能說明與供水公司有關系。

      本院認為,1、上訴人萬通公司提交的河口基地管線改造工程記錄及隱蔽工程技術記錄,是本案工程施工過程中及工程完工后,通達管道修復中心交與被上訴人供水公司的,在該證據上有被上訴人供水公司保存,且蓋有通達管道修復中心、供水公司等單位的印章,以及施工人員的簽字,從該證據的表面形式上看為原始證據,雖然在上訴過程中,職工大學對該證據提出了異議,但是其并沒有提交相應的證據來否定這些資料的真實性,為此,本院對于該證據予以采信。2、對于上訴人萬通公司提交的建筑工程結算書,為上訴人萬通公司單方制作,沒有得到相關單位的最終審核認定,可以對本案起參考作用,但對于其制作的工程造價的數額,本院不予采信。

      上訴人職工大學、被上訴人供水公司針對爭議的焦點問題沒有提交新證據。

      經審理查明,2001年10月28日,被上訴人供水公司與通達管道修復中心簽訂了承攬合同1份,約定由通達管道修復中心承攬施工供水公司的河口基地管線改造工程,預計工程造價為60萬元,2001年12月1日完工等,雙方還對其它權利義務進行了約定。從通達管道修復中心在工程完工后,報送給供水公司的河口基地管線改造工程竣工及圖可以看出:雙方簽訂合同后,該工程實際于2002年3月18日開工,2002年5月29日竣工。該改造工程總長2890米,由通達管道修復中心實際施工1766米,萬通公司施工1124米。1997年3月14日,通達管道修復中心成立,其法定代表人為郎豐生,主管部門為職工大學。2002年3月27日,職工大學校辦產業(yè)部出具了注銷通達管道修復中心的批準文件,并稱在通達管道修復中心注銷后出現的民事責任由主辦單位承擔。同日,職工大學校辦產業(yè)部與通達管道修復中心聯合向東營市工商行政管理局遞交了申請注銷登記報告,稱由于主辦單位職工大學不再保留校辦企業(yè),對所屬校辦企業(yè)決定予以注銷,經研究決定終止經營,其債權債務全部由通達管道修復中心承擔,同時繳回企業(yè)公章3枚,執(zhí)照正副本,注銷后若有遺留民事責任由職工大學承擔。2002年3月28日,通達管道修復中心被注銷。通達管道修復中心被注銷后,其原法定代表人郎豐生仍以通達管道修復中心的名義對于河口基地管線改造工程進行施工和結算。施工完工后,通達管道修復中心分3次將全部工程款從被上訴人供水公司領走。2004年10月,萬通公司發(fā)現通達管道修復中心將其施工的河口基地管線改造工程部分款領走。通達管道修復中心至今未與萬通公司對河口基地管線改造工程進行結算。在上訴過程中,上訴人職工大學主張辛萬利為通達管道修復中心的雇用人員,未提交充分的證據支持。二審查明的其它事實與原審一致。

      本院認為,供水公司與原通達管道修復中心簽訂的河口基地管線改造工程合同主體合格,意思表示真實,其內容也不違反法律的強制性規(guī)定,為此,確定為有效合同。在本案中,從上訴人萬通公司提交的通達管道修復中心制作的河口基地管線改造工程竣工資料及圖紙等證據來看,辛萬利參與了本案工程的施工,施工長度為1124米,在施工完工后,其有權取得相應的價款。

      關于辛萬利的施工身份問題。按照我國民法通則等相關法律的規(guī)定,代表企業(yè)法人行使職權的是企業(yè)的法定代表人以及經過企業(yè)法定代表人授權的他人來代表公司行使職權。從上訴人萬通公司提交的河口基地竣工資料及圖紙來看,這些資料中多處有辛萬利的簽字,萬通公司對于辛萬利的簽字予以認可,并且辛萬利為萬通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從我國法律的規(guī)定來看,法定代表人行使職權時,為簽字或蓋章。簽字或蓋章,均能夠代表該單位,故本院認定是萬通公司參與了本案的施工。對于上訴人職工大學提出辛萬利在該工程施工過程中為通達管道修復中心的雇員,因其沒有提供相應的證據證實,其證據不足,本院不予支持。

      關于本案河口基地樓區(qū)改造工程是益豐公司施工還是通達管道修復中心施工問題。從原審卷宗的承攬施工合同以及該工程的竣工資料及圖等資料來看,足以認定是通達管道修復中心對于本案工程進行了施工,而不是益豐公司對于本案工程進行了施工。上訴人職工大學主張通達管道修復中心注銷后,該工程由益豐公司進行了施工并進行了結算,其證據不足,本院不予支持。

      關于本案的結算問題,從原審卷宗的結算憑證以及發(fā)票來看,是通達管道修復中心結算走了本案工程的全部工程款,而不是益豐公司結算領取了本案的工程款,上訴人職工大學主張是益豐公司領取了工程款的證據不足,本院不予支持。

      上訴人職工大學作為通達管道修復中心的上級開辦單位,其在組織注銷通達管道修復中心后,沒有及時收繳其公章或者是對于該中心的公章管理不嚴,造成了通達管道修復中心的原法定代表人郎豐生繼續(xù)持有或使用該公章,并且以通達管道修復中心的名義對外繼續(xù)行使權利,在此種情況下作為上訴人萬通公司不知道,也不可能知道該中心是否已被注銷,因郎豐生本人的特殊身份以及其繼續(xù)使用通達管道修復中心公章的行為,足以使上訴人萬通公司、被上訴人供水公司認可是通達管道修復中心在繼續(xù)行使權利,這些后果的造成與職工大學的管理不嚴是分不開的,對此后果的造成,職工大學應該承擔其民事責任。

      關于本案的工程量問題。上訴人萬通公司提交了建筑工程預結算書以及在庭審過程中,提交的竣工資料及圖、在原審庭審過程中提交的張新華的證明足以認定萬通公司在河口基地管線改造工程中施工了1124米。對于河口基地管線改造工程的結算問題,職工大學沒有提交相應的證據予以證明本案的工程有特別的約定,為此,上訴人萬通公司主張按照工程價款除以米數得出的其施工量以及價款,其依據是正確的。對其主張的參與施工的工程價款225577元中,因含有相應的稅金,在此之前,被上訴人供水公司與通達管道修復中心進行結算中已經扣除了相應的稅金,上訴人萬通公司作為施工單位進行結算時,也應承擔相應的稅金,應當從其主張的工程款數額中將相應的稅金予以扣除。

      關于本案的訴訟時效問題,因為原通達管道修復中心與本案的上訴人萬通公司始終沒有進行正式結算,其工程款數額在此之前尚未具體確定,以及上訴人萬通公司知道通達管道修復中心從供水公司領走工程款之時,均表明萬通公司沒有超過法律規(guī)定的訴訟時效。上訴人職工大學主張萬通公司的訴訟請求超過訴訟時效的理由不當,本院不予支持。

      被上訴人供水公司與通達管道修復中心簽訂了承攬合同后,其根據承攬合同履行相應的義務,將河口基地管線改造工程款支付給通達管道修復中心,并無不當。上訴人萬通公司要求供水公司支付其相應價款的理由不當,本院不予支持。

      綜上,上訴人萬通公司上訴請求的合理部分,本院予以支持,其不合理部分予以駁回;上訴人職工大學的上訴請求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原審判決職工大學對于通達管道修復中心進行清算償還債務不當。但是,在二審中,由于當事人提交了新證據,導致案情發(fā)生變化而改判。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四十四條第一款、第四十九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五十二條、第一百五十三條第一款第(二)、(三)項、第一百五十八條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一、撤銷東營市東營區(qū)人民法院(2005)東民初字第514號民事判決;

      二、上訴人勝利油田職工大學于本判決生效后十日內支付上訴人勝利油田金達萬通管道工程有限公司工程款219640.53元;

      三、駁回上訴人勝利油田金達萬通管道工程有限公司對中國石化集團勝利石油管理局供水公司的訴訟請求;

      四、駁回上訴人勝利油田職工大學的上訴請求。

      一、二審案件受理費各5894元,均各由上訴人勝利油田金達萬通管道工程有限公司負擔394元,上訴人職工大學負擔5500元。

      本判決為終審判決。





                                        審 判 長  趙以儉

                                        審 判 員  劉國海

                                        代理審判員  童玉海

                                        二00五年十二月十二日

                                        書 記 員  于 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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