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6)東民一終字第58號
——山東省東營市中級人民法院(2006-4-21)
山東省東營市中級人民法院
民事調解書
(2006)東民一終字第58號
上訴人(原審被告)劉金娥,女,1983年4月17日出生,漢族,(略)。
委托代理人楊勁松,墾利縣法律援助中心律師。
被上訴人(原審原告)劉進勇,男,1981年1月27日出生,漢族,(略)。
委托代理人周建霞,山東利順律師事務所律師。
案由:離婚糾紛。
上訴人劉金娥因離婚糾紛一案,不服墾利縣人民法院(2006)墾民初字第49號民事判決,提起上訴。請求撤銷原審判決第三項,改判駁回被上訴人返還彩禮款的訴訟請求。
經審理查明,上訴人劉金娥與被上訴人劉進勇于2004年12月27日登記結婚;楹箅p方未建立起夫妻感情,2006年1月5日被上訴人劉進勇起訴離婚并要求上訴人劉金娥返還彩禮款37000元。
本案在審理過程中,經本院主持調解,雙方當事人自愿達成如下協議:
一、上訴人劉金娥與被上訴人劉進勇離婚;
二、劉金娥婚前個人財產:中日牌洗衣機一臺、飲水機一個、被子十床、褥子兩床、床單十床、毛巾被兩床、太空被兩床、茶幾兩個,折價2500元,歸劉進勇所有;
三、劉金娥于2006年4月21日返還劉進勇彩禮款10000元,2006年11月30日前返還劉進勇彩禮款5500元,雙方的離婚糾紛已全部解決,今后互不追究。
四、上訴人劉金娥的父親劉全友保證劉金娥 按時返還上述彩禮款,自愿承擔保證責任。
一審案件受理費40元,由被上訴人劉進勇承擔,二審案件受理費40元,由上訴人劉金娥承擔。
上述協議,符合有關法律規(guī)定,本院予以確認。
本調解書經雙方當事人簽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審 判 長 趙以儉
審 判 員 翟玉芬
審 判 員 侯麗萍
二OO六年四月二十一日
書 記 員 于 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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