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6)東民二初字第8號
——山東省東營市中級人民法院(2006-7-26)
山東省東營市中級人民法院
民事調解書
(2006)東民二初字第8號
原告:東營市商業(yè)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東營市西四路226號。
法定代表人:石子強,董事長。
委托代理人:黃俊華,山東正義之光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利津縣東明油料加工廠。住所地:利津縣城津二路191號。
被告:尚建偉,男,1966年11月15日出生,漢族,住(略)。
第三人:勝利油田運輸總公司房地產(chǎn)開發(fā)管理中心。住所地:東營區(qū)西四路303號。
法定代表人:韓江林,經(jīng)理。
委托代理人:仇鳳英,山東領先律師事務所律師。
原告東營市商業(yè)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與被告利津縣東明油料加工廠、尚建偉借款合同糾紛一案,本院受理后,勝利油田運輸總公司房地產(chǎn)開發(fā)管理中心申請參加訴訟,本院準許其申請,并通知其作為第三人參加訴訟。本院依法組成合議庭,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委托代理人黃俊華、第三人委托代理人仇鳳英到庭參加了訴訟。
本案在審理過程中,經(jīng)本院主持調解,原告與第三人就雙方的權利義務自愿達成如下協(xié)議:
一、第三人勝利油田運輸總公司房地產(chǎn)開發(fā)管理中心于2006年8月28日前償還原告借款本金、利息及訴訟費、代理費共計4624993.79元。
二、原告在收到第三人支付的全部款項后,于3日內解除抵押登記,房屋產(chǎn)權過戶依據(jù)(2006)魯民一終字第34號民事判決書執(zhí)行。
三、第三人對被告利津縣東明油料加工廠所欠借款的債權享有追償權。
四、原告在第三人符合原告考察合格的借款條件的情況下,在兩年內,可以為第三人提供優(yōu)惠的利率的借款。
案件受理費31265元、訴訟保全費5520元,由第三人負擔。
被告利津縣東明油料加工廠、尚建偉對本調解書的內容不享有權利,不承擔義務。
上述協(xié)議,符合有關法律規(guī)定,本院予以確認。
本調解書經(jīng)原告與第三人簽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審 判 長 焦 偉
審 判 員 董慶忠
審 判 員 王海蓉
二00六年七月二十六日
書 記 員 孫國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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